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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体户观察:广州市天河区工商局配合商家搪塞消费者违法办案

2017年12月01日 综合新闻 ⁄ 共 172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蒋艳敏转自天涯社区

本人于2016年11月3日从苏宁易购网络“松下金松电器专卖店”购得松下xqb65-q6321型号洗衣机,该店在苏宁易购网页宣传该洗衣机电机为“专业塑封电机”,可我收到的实物是普通电机。我投诉举报到苏宁易购管辖的南京市玄武区工商管理局,玄武区工商局将该案调查后又转至广州市天河区工商管理局,南京市玄武区工商局在电话里说“该案已转至广州天河区工商局”,我问广州天河工商电话号码,玄武区工商局电话回答“天河区接到案件后按程序一定要和你联系的,你等就可以了。”我一直等到3月3日没有任何消息,我找12345咨询天河工商局电话,3月6日天河工商局打过来电话,说关于我的举报回复信已寄出,这时我才感觉很突然,为什么天河区工商局没有和我联系?。我3月10日左右在石家庄接到回复信,信上说天河工商管理局2月14日介入调查,2月28日做出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松下金松电器专营店”确曾销售过型号XQB65-Q6321的松下洗衣机,宣传使用“专业塑封电机”。但在我局检查之前,该公司已于2016年12月份将该产品宣传用语删除,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已改正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决定不予处罚”(见回复内容和商家已经删除的证据照片)。
1、 该回复内容没有注明或(不敢注明)商家违反什么法律以及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2、商家在2月15日主动打电话鱼我协商赔偿问题,主动提出赔偿一台高端洗衣机,我说已经买了洗衣机,希望赔偿现款,以《消协法》规定3倍赔偿,商家说容他商量后给予回复。我等待商家回复期间,工商局作出不处罚决定,(工商局2月14日介入,28日作出答复)工商局不但不保护消费者还包庇了商家。
3、我打电话问天河区工商所自称是所长的,回复说“依据《行政处罚法》27条规定不予处罚,商家违反《广告法》第四条。
我查看了《行政处罚法》27条“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认为(一)不符合,商家是在我投诉举报后删除违法广告,也没有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表现。恰恰相反其删除的目的是为销毁证据。(四)也不符合,商家的广告已经造成危害后果。
4、我举报商家违反《广告法》28条和55条,工商局应该围绕我的举报调查,可天河区工商局却回避28条和55条我的举报。5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广告法就应该依据该法律进行处罚,可广州市天河区工商局却以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处理(即使也不适用)。可见工商局的目的。
6、央视135晚会曝光的耐克气垫鞋虚假宣传的问题和我买的洗衣机虚假宣传问题相仿,北京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后认为,NIKE公司侵害了中国消费者权益,对其开出了487万元的罚单。https://finance.sina.com.cn/consume/puguangtai/20121025/134413477258.shtml,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局却不予处罚,而且不给消费者维权的机会,打消商家理赔的意向。
7、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 何山:你这个内部的这种规则根本就无力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你说有(气垫),结果没有,我不管你什么故意过失,你失误不失误,消费者来说,就看没有就构成欺诈,就是个虚假宣传,你在骗人。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 律师 邱宝昌:不是说发生以后,你改了就不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 以我在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报备了,就(认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这是对消费者维权的一种搪塞。
通过该案,我感觉到不只是商家在搪塞消费者,而是广州市天河区工商局配合商家搪塞消费者。
依据《广告法》73条要求处分天河区工商局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并依据《广告法》53条向上级工商部门举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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