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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系狱政治犯观察:夏霖案迄今为止的法律程序评述

2017年11月22日 综合新闻 ⁄ 共 261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树林转自维权网

一.北京警方涉嫌绑架夏霖

北京市公安局警察带走夏霖时,没有任何法律手续,随后几天林茹也没有打听到什么实质性消息,直到夏霖被绑架后五天的11月13日,林茹才收到刑拘通知书。

不妨看一下《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无证拘留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以这条的两款规定以及夏霖目前被检方起诉的诈骗罪案由论,上述到底哪个字哪句话赋予了警方无证刑事拘留的权力?即使以口头传唤不需要书面法律文书,那么12小时之后呢?如果说警方最初立案的案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所以适用了这第83条,后来侦查结果表明夏霖没有这方面的犯罪事实证据,难道不是应该立刻释放吗?

由于中国公民被中国警方无法律手续“带走”的情况实在过于普遍,以至于提出这个问题简直会被有点社会经验的国人耻笑——当一种罪恶过于司空见惯时,人们往往会失去对它的愤怒甚至基本的是非评判。这是一件可悲的事实。但我想我们依然可以像人一样地活着,而不必猪狗不如像待宰的牲畜一样活着,认清这个事实是为了自由,而不是为了认命。

二.办案警方非法剥夺夏霖的律师会见权95天

自被绑架后,在最初的95天里,夏霖被彻底剥夺了律师会见权,王令律师直到2015年2月10日才见到夏霖。按照《刑诉法》第154条的规定,办案警方应当在2015年2月15日之前侦查终结,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期到3月15日;根据《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还可以再延期二个月,即到5月15日。根据《京二分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北京市公安局是在2015年5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的,则表明前一天5月15日终结侦查。

上述时间线表明,在最初正常的侦查期限内,即37天+2个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62天)=99天的时间里,警方基本上剥夺了夏霖的律师会见权。夏霖会见律师的权利,可能是在警方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延期侦查之后才获得的。

按照《刑诉法》第37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第二款)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第三款)”

如果警方不许夏霖会见律师,只能以上述第三款规定的理由拒绝律师的会见请求,但问题在于,王令律师从未得到过这样的理由,他唯一得到的理由就是“需要查验律师证件”(参见王令:《为夏霖律师辩护记》),如王律师所言,“查验律师证件查验律师证件时间不在刑诉法规定的48小时之内”,而且王令律师也早在第一次要求会见时就提交了律师执照复印件,警方用了几个月的时间都没有查验吗?

到此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北京市公安局办案警方在侦查阶段涉嫌长期非法剥夺夏霖的律师会见权,以其拒绝安排会见的理由而论,恣意歪曲甚至践踏法律已经到了完全肆意妄为的地步。

三.办案警方及其上级检察院涉嫌对夏霖超期羁押

前面说了,北京市公安局办案警方对夏霖案的侦查延期了两次,第一次延期了一个月,第二次延期了两个月。按照第156条规定可以延期的情形有四种,根据《京二分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受理警方的审查起诉之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5年7月1曰至8月1日、自2015年9月17日至10月1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5年6月17 曰至7月1曰、自2015年9月3曰至9月17日、自2015年 11月18曰至12月2曰)。”可以推断,警方一直是以所谓案件重大、复杂作为延期理由的,即使根据目前检方起诉书上罗列的四位所谓“被害人”(其实只是民间借贷的贷款方而已,下文将简要讨论本案的实体问题)“被害”情况,这也只是个很简单的案件。

就是这样的案件会被认为重大、复杂,侦查阶段延期二次,移送审查起诉后又被退侦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也就是说,比普通的同类案件多延期七次!由此,不得不怀疑警方以及检方在滥用职权,警方涉嫌违反《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检方涉嫌违反《刑诉法》第171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及第173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否则,无法解释一个案情如此简单的案件,警方却需要自行申请二次延期侦查,检方退侦二次,延长审查起诉三次。这一极度不正常的现象,处处显示出警方与检方涉嫌超期羁押夏霖。

四.法院延期为哪般?

按照《刑诉法》第202条第一款关于审判期限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北京市一中院应该在3月2日之前审结夏案,但由于我们未必清楚的原因,法院通知说延期到5月35日(为了文章能够正常发表,只能这么写,下同——作者注)。但“2016年5月24日,夏霖的辩护律师接到二中院主审法官电话,称案子还会‘拖一拖’。”表明2016年5月35日前不会审结,于是“需要”第二次延期,接着“2016年6月7日,夏霖的辩护律师接到二中院电话,告知夏霖案将于6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6月17日正式开庭。”(参见林茹:《夏霖案的时间线》)

夏案自侦查阶段开始直到目前即将开庭,各个阶段的这些蹊跷延期,连法院也摊上了。众所周知的是,中国的法院基层和中级法院,审判的工作量十分巨大,少有如此多次迁延的,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法院主审法官看了卷宗后觉得没法开庭——案子做得不地道才会觉得没法开庭,不然一个诈骗罪有什么好一延再延的。按照《刑诉法》第202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那么5月35日之后既然这么快又决定要开庭,很有可能是因为最高法院没有批准延期,要求他们尽快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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