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明摘自搜狐网
3月28日,64岁的刘玉栈到咸阳市联盟派出所求助,称儿子要绑送她去精神病院。派出所因曾为其家庭矛盾做过两次调解,便劝她先回家,有事可打110报警。从派出所出来后,刘玉栈就被儿子强行送到200公里外的卫生院精神科,她大喊:“我没有精神病!”但医院人员说:“送到这里来的人,都说自己没精神病。”老人被关50个小时后,才因女儿报警被接出去。据老人说,是由于自己有8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被儿子领走,她向法院起诉。儿子绑架她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她13日出庭。(4月14日《华商报》)
因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母亲被儿子陷害成“精神病”。《精神卫生法》实施两年之后,“被精神病”的“操作”仍然是这么容易,足以令更多的人惶恐。《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而第二十八条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而早在《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审议之时,舆论就有担忧,公权力强制收治条款被删除之后,近亲属仍有权送诊,这存在医生、医院与亲属串通的风险。不幸,这种事终于被言中。好在,刘老太太还有个女儿,闻讯后多方周旋,将母亲救了出来。可是没有更多近亲属的“被精神病人”,是否难有“出头之日”?这个问题叫人备感恐慌。
重症精神病患者,只能是他人送诊,那么,法律规定近亲属送诊权,并没有问题。但如何为“被精神病”留出有效的救助渠道,应该成为立法层面和监管部门的一个课题。现行法律,并不缺少追究精神病陷害的条款。有法律人士认为,刘老太太的儿子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卫生院精神科相关医生在有能力确诊送诊人员未患精神病,特别是送诊人员已拿出母子间财产纠纷矛盾的证据后,仍对送诊人员继续进行封闭“治疗”,违法用药,不但涉嫌非法拘禁,还违反医疗方面相关规定。但这都属于事后追责制度,如何能堵住正常人进入精神病院的路径,迫切需要立法与监管上拿出有效办法。
除了近亲属陷害,某些助纣为虐者也应受到应有的追究。咸阳市高新公安分局联盟派出所,明知道刘老太太母子之间存在财产纠纷,却对刘老太太面临“被精神病”的求助置之不理,这是不是玩忽职守?而这也是一个提醒:法律上应明确,当警方面对“被精神病”报警时的责任与义务,比如及时在被送诊者、家属和医院之间沟通、记录,代替疑似精神病患者向有关方面申诉等等。110是最有效,也是“被精神病人”近乎最后的救命稻草。法律还应规定,每一位精神疾病送诊者的信息都应与监管机构联网共享,每位精神病入院患者享有“申诉”“复议”权利——避免进了精神病院就“失踪”甚至“人间蒸发”,入院者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