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孙某是胜利油田某单位三级残障女工,1997年被拐骗离家出走,2006年逃回油田老家。期间被告单位以旷工为由开除了孙某,并由家中老人签名盖章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孙某认为单位用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程序,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解除无效,并由被告单位补偿孙某2001年至2017年的工资及职工各项福利。
经审理查明,孙某是三级智力残疾人,原系被告胜利油田某单位职工。2001年5月23日,被告因原告孙某自1997年2月24日至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长期旷工,将原告孙某予以除名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06年,原告回到胜利油田的家中。2017年3月21日,孙某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仲裁委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孙某2001年5月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其当时在外地对此不知情,但自2006年原告回到胜利油田至2017年提起仲裁的时间也早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原告对此无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故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