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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公正运营观察员忻伟忠:南通海事局同工不同酬十余年,张亮申请劳动仲裁要维权

2017年09月06日 综合新闻 ⁄ 共 86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9月1日,南通张亮通过邮寄向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1、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与张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责令南通海事局按同工同酬发放工资报酬,补发全部差额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3、补发14年未享受年薪假的经济补偿金;4、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5、责令南通海事局依法补交五金的差额。

2003年6月30日,张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签订了《聘用临时工协约书》,虽然约定:聘用时间从2003年6月3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共6个月。但张亮一直在该海事局处工作达14年之久,从未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张亮一直在南通海事局工作达14年之久,并取得了相应的技术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南通海事局应当与张亮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南通海事局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2年8月25日,南通市地方海事局颁发张亮的技术证件,其等级职务记载为:一等大管轮。但张亮至今没有享受同工同酬的劳动待遇。南通海事局按派遣公司临时派遣工作人员的待遇支付工资,而不是按一等大管轮的工资待遇支付工资,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14年以来,南通海事局剥夺了张亮应当享有的年薪假,依法应当支付张亮14年来未享受年薪假的经济补偿金。不仅无此,张亮工作十四年,从来没有休过节假日,没有享受节假日的工资,且长期加班,但南通海事局从来没有发放加班费。

张亮认为,由于南通海事局未按同工同酬支付劳动报酬,故也未能按同工同酬的工资报酬支付相应的足额劳动保险金(五金),依法应当补齐。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由于南通海事局并没有书面通知拒付。故应当足额支付,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张亮希望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劳动仲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惩罚蓄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以儆效尤。

张亮手机:1595088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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