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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被精神病观察:退伍军人呼吁保护南水北调源头被强送精神病院

2017年09月01日 综合新闻 ⁄ 共 624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海明摘自博讯网

一名退伍军人惜水如命,热心环保,为了引起社会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污染的重视,准备取水进京化验。单位认为这是给当地抹黑,将其送进了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博讯 boxun.com)

2008年9月5日,被单位强送精神病院治疗16天的河南南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职工任国朝收到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判令公积金中心、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原南阳市精神病医院,下称第四医院)向任国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15万余元。

据了解,任国朝热心环保,曾徒步行走47天,将一瓶丹江口水注入北京团城湖,并走进中央电视台讲述自己的故事,成为媒体竞相报道的环保明星。一个热心环保的职工何以被单位送进精神病院呢?

热心环保被当成“疯子”

现年43岁的任国朝,1983年10月应征入伍,1986年考入国防科工委指挥技术学院学习计算机软件专业。

任国朝入伍驻扎在新疆罗布泊。罗布泊用水非常困难,战士们每次吃完饭后都不能刷碗,而是把碗底朝天扣在碗架上,下顿吃饭时拿起来接着用。缺水的环境使任国朝格外重视节水。

1996年9月,任国朝转业回到南阳,被安排到南阳市财政干校教书。凭借在计算机应用方面的专长,2001年,任国朝被借调到南阳市财政局,2003年又被调整到公积金中心工作。

南阳市水资源非常丰富,境内有亚洲第一大人工水库丹江口水库,丹江口水库被确定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供水源头。因此,任国朝经常呼吁当地群众注意环保,要让首都人民喝上纯净的南阳水。当他看到穿城而过的白河受到污染时,萌发了送水进京化验的念头。

2003年3月3日,任国朝在白河中灌了一瓶河水,并打电话对单位领导说,要把水送到北京去,以引起人们对南水北调源头水资源保护的重视。单位领导和其战友、老乡兼同事栗某共同在办公室对任国朝做思想工作,让他不要在北京“两会”期间进京,但没有说服固执的任国朝。

当晚6点,任国朝到南阳火车站准备乘火车到北京。在进站口,公积金中心一领导和几位同事拦住任国朝,把他拉到车上带到南阳宾馆看管起来。任国朝多次拨打“110”报警并欲强行离开,都没有成功。

由于任国朝早年与妻子离婚,公积金中心就打电话通知任国朝的姐夫和弟弟,告知他们任国朝精神有问题,要他们把他带回老家休养。3月4日,任国朝见到姐夫和弟弟,不承认自己疯了,并与他们吵了起来。

3月5日上午,不满隔离的任国朝要强行出去,被同事死死拉住。在反抗中,任国朝咬伤了一位同事的手指,气急败坏的同事认为他真疯了,立即打电话通知了第四医院,要求收治任国朝。任国朝认为这是同事的气话,不相信自己没疯就会被送到精神病院。然而,任国朝想错了。同事打完电话不久,6名身穿白大褂的医护人员来到房间,将正在写举报材料的任国朝按在床上。任国朝极力反抗,被众人捆住手脚、堵住嘴巴,强行塞到一辆写着“戒酒戒毒”字样的面包车上,拉到了第四医院,经该院诊断其为“情感性精神障碍”。在任国朝的强烈反对下,栗某代他叙述了病史,单位同事为他办理了入院手续,任国朝被关进了焊有铁窗的病房。

来第四医院为儿子治病的湖北枣阳刘天明夫妇通过对任国朝的观察、接触,认为任国朝是一个正常人,对任国朝的遭遇非常同情。任国朝就央求刘天明夫妇去找南阳中医院当医生的同学张炜,让他把自己接出来。

3月7日,任国朝的外甥女魏云闻讯赶来,确认任国朝同从前一样正常,不让医院对其进行迫害性治疗,遭到医院拒绝。绝望中的任国朝在医院电针治疗单的背面写下了“遗嘱”:由不被理解发展到人身自由被限制,进而被送到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强迫接受治疗,现身心正遭受摧残,将来无法预见,藉此精神未崩溃前,立此遗嘱,涉及本人一切涉法事务(所受遭遇申诉、控告、债权债务清理、遗产侵害等),均由外甥女魏云全权代理。

魏云和任国朝的妹妹拿着任国朝的遗嘱向南阳市财政局、市信访办举报,但没有结果。

3月8日上午,刘天明夫妇辗转找到张炜。听说任国朝被单位关在第四医院,张炜十分震惊,感到事态严重,就叫上另外两名同学于当晚一同来见任国朝。表情木然、情绪不稳定的任国朝让3位同学非常痛心。

第二天,张炜等人与精神病院交涉,要把任国朝接出来。但第四医院要求3人为任国朝作担保,3人只好作罢。

3月13日,把第四医院称为“景圣苑”的任国朝写下了一首《别恋景圣苑》的小词表明自己的斗志:阳春白雪,慢入景圣苑。放眼,芳草吐泪凝冰寒。举目,针松负雪呈苍健。权且,抚慰痴情的心,与上帝的邻居做伴。人乍惊,霹雳卷雪探虚空,再回首,寰球烟胧。依稀听,大河涛声,奏千古文明。

3月20日上午,在任国朝妹妹的担保下,任国朝才得以离开医院。第二天,公积金中心为任国朝办理了出院手续。

“不是疯子而被当成疯子来治,其中的肉体和精神痛苦常人无法想像!”任国朝说,出院时自己浑身痛,头晕,心率加快,血压升高,大小便失禁。

任国朝的一位同事证实,在第四医院治疗以后,任国朝的精神时常处于亢奋状态,爱钻牛角尖,整天跑着告状,说有人陷害他。工作上说来就来,说走就走,有时交给的任务也不能完成,领导让他去治病他又不承认有病,还时常到外地跑,目前基本上没上班。

任国朝的同学张炜说,出院后的任国朝已与以前大不一样,有时留着一副长须,一头花白的头发,有时又剃了光头蓄着长须,头戴一顶破草帽,精神恍惚,情绪激动。“我们曾经多次劝他想开点,就算人生一次劫难罢了,但不起效,社会上不少人传说他疯了。”

任国朝的母亲余道兰反映,出事后,任国朝很少回农村看家人,也不让家人去看他,亲情好像淡漠了许多。

提起诉讼为证清白

康复后的任国朝对单位强加在头上的“疯”帽耿耿于怀,下定决心要证明自己的清白。

2003年9月9日,为了证明自己不是疯子,任国朝发起了“我送清泉到北京——南水北调中线徒步行”活动,沿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步行47天,于10月24日到达天安门,并于10月28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将一瓶经过公证的丹江口水注入了北京颐和园团城湖。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新华网、新浪网、千龙网等20多家新闻媒体和网站报道了任国朝的举动。中央电视台第十频道讲述栏目专门邀请任国朝讲述送水前后的故事,节目于2004年3月4日播出后,任国朝成为远近闻名的环保明星。

为了从法律上为自己正名,2004年9月17日,任国朝将第四医院、同事张某与栗某起诉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后又将公积金中心、南阳市财政局追加为被告。

任国朝诉称,2003年3月5日上午,被告张某以南阳市财政局名义电话通知精神病院,谎称“任国朝疯了”请求收治。精神病院一行6人不给我任何辩解机会,以捆绑、堵嘴等强制手段,用写有“戒酒戒毒”字样的面包车将我拉入精神病院。精神病院收治后,对我进行了搜身,抽出腰带,没收现金、通讯工具等,对我多次过电、打脸、头撞墙、强迫吃药,让我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同吃同住等,使我在精神病院度过了噩梦般的16天,极尽身心摧残。请求判令5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在国家级媒体上恢复名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生理、精神和经济损失。

被告第四医院辩称,原告任国朝转业后自感有文化,能干有水平的工作,2003年2月底开始,自身表现明显异常,如半夜给同事打电话,每天干什么都要记日记,出外工作写遗书,要去北京化验水质等。单位看他不正常,把他隔离在南阳宾馆。原告认为同事们陷害他,咬伤看护他的同事,单位无奈打电话到我院请求住院,我院遂派医护人员接诊,原告的弟弟及单位同事一同前往医院办理住院手续。2001年11月23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的管理通知》,在该通知的附件中对精神病人入院收治做了明确规定:“1、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2、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3、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4、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躯体疾病的情况协调解决收治问题,原则上应视当时的主要疾病决定收治医院和科室;5、其中对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给予特级护理。”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的入院程序合理合法。原告入院后即被安排在单间,原告在诉状中称过电、打脸、头撞墙、捆绑等情况不属实,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起诉。

其余被告也均做了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

就在任国朝对诉讼充满期待的时候,其与同事发生的另一起纠纷使他陷入被动。

2005年5月27日,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任国朝在单位与同事白某发生争执,将白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南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对任国朝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2005年6月13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任国朝属“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虽然这份鉴定免除了任国朝的牢狱之灾,但却使他在民事诉讼中陷入绝境。不甘心的任国朝申请法院对自己是否患有精神病重新做出鉴定。

2005年10月30日,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任国朝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和因果关系评定进行鉴定。2005年12月26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得出“任国朝目前未见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任国朝出现的情绪反应与其被送入南阳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一事具有因果关系” 的结论。

2007年3月20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个鉴定的基准日不同,不是事发时任国朝的精神状态,被告精神病院诊断结论与两份鉴定并不矛盾,对原告的诊断治疗没有过错,且收治原告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遂判决驳回任国朝的诉讼请求。

任国朝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8月2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11月30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重新作出判决。判决认为:两份鉴定结论均只能证实任国朝在鉴定当时的精神状况,不能证实其在2003年3月5日时的精神状况。任国朝所在单位联系第四医院收治任国朝,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任国朝在2003年3月5日精神异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具有主观过错。结合当时情况,公积金中心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第四医院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以6:4比例为宜。张某、栗某系职务行为,与其个人无关,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南阳市财政局与任国朝原是单位与职工的关系,但公积金中心已于2003年3月4日从南阳市财政局分出,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任国朝的编制随之转入公积金中心,而本案的损害事实发生在2003年3月5日,故南阳市财政局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事对任国朝的精神伤害极大,精神抚慰金以10万元为宜。任国朝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7万元。遂判决公积金中心承担9.4万元,第四医院承担6.3万元,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任国朝、第四医院和公积金中心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任国朝因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的侵权行为,其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因此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栗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任国朝关于请求判令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求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以在公积金中心全体职工会议上为宜。任国朝请求判令在国家级媒体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求,因其不具有可操作性及充分的必要性,故不予支持。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系共同侵权,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任国朝请求判令赔偿继续治疗费用的诉求,因该事实并未实际发生,待事实发生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公积金中心为独立的机关事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其对任国朝侵权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南阳市财政局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008年9月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原判;二、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在公积金中心全体职工会议上,向任国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公积金中心、第四医院赔偿任国朝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7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四、驳回任国朝的其他诉讼请求。

精神病强制医疗亟需立法完善

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进程缓慢,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精神卫生法规,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医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因而“精神病”往往成为某些强势机关或个人对付弱势群体的“法宝”,强迫他人进行精神病治疗的案例屡见报端。

“精神病”称谓在现实生活中带有明显的人格贬损意味,并不是一般的个人健康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认定某人为精神病甚至强迫其进行治疗。一般情况下,精神病人不会主动承认自己有病,必须借助权威机构的鉴定才能确认其患病,如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有鉴定权的精神病院等。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可以出于为精神病人本人或者为防止危害社会考虑,而将其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就是说,当精神病人出现了危害社会和他人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缺少监护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政府出面进行强制治疗,费用也应由政府来出。根据一些省市制定的条例,精神病人送治大多由公安机关负责。

为了防止侵犯精神病人的人权,防止随意把精神病人强制送去治疗的现象发生,当怀疑一个人患有精神病时,首选的方法应是由监护人严加看管,待有关权威机构确认后再进行强制治疗。

一个正常的人被关进精神病院里接受精神病治疗,这不但对其人身自由是一种非法限制和伤害,并且还会引来社会公众对他的错误认识,以及对其人格状态的不公平评价。所以就损害赔偿来说,患者不但可以就人身伤害和误工损失要求赔偿,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近几年来,时有正常人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的事情发生。有些是因为家庭纠纷,有些是有关单位出于社会稳定考虑而给当事人扣上“精神病人”的帽子,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这些都说明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的立法存在着空白,完善精神病强制医疗立法已刻不容缓。 (博讯记者:淡如水)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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