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华转自 世界新闻网
中国商人庄大川与前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总经理黄乐勤“合作”,以“委托购买国债”的方式,骗取辽宁省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和铁岭市城市信用社8亿元资金,后转出用于炒股、炒期货等,造成4.5亿元巨额损失。
新京报报导,这桩诈骗案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一审和二审,历时十年之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此案做出再审终审裁定,维持再审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庄大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亿元;以诈骗罪判处黄乐勤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在此期间,黄乐勤已经服刑完毕。判决后,黄乐勤的律师表示,将对该案继续提出申诉。
报导指出,根据再审一审法院认定的结论,被告人庄大川在介绍葫芦岛商业银行和铁岭信用社到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购买国债的过程中,将上述二家金融机购的资金用于炒股、投资和还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另一被告人黄乐勤作为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以营业部的名义给葫芦岛商业银行出具保证购买国债资金安全的承诺书,后又违法使购买国债资金进入股市、画转资金、融资出具交割单、在询证函上盖章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庄大川完成诈骗行为,其明知庄大川实施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亦以诈骗罪处罚。
法院认定,两人的诈骗行为使葫芦岛商业银行损失超过人民币2亿元,铁岭市城市信用社损失人民币1.6亿元,共计损失人民币4.5亿元。
2009年葫芦岛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中,黄乐勤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再审一审则减为7年6个月。由于案件审理跨度周期漫长,黄乐勤已经服刑期满,此前被释放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