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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南暴政暴行观察:河南省洛阳市公民胡来财控告涧西区法院院长陈建春控告书

2017年05月21日 综合新闻 ⁄ 共 681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蒋海鹏转自博讯网

请求各级党委、人大、政法机关制止洛阳市涧西区法院院长陈建春、刘宏伟公然挑战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权威,支持洛阳市涧西区政府周山路办事处浅井头居民委员会提起恶意诉讼,公然使用司法强制手段,将对控告人的房屋实施非法的司法强拆,其行为严重地侵犯控告人合法财产权的
控告书

控告人:胡来财,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31119630628005X,住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村5组64号;
控告人:苗双萍,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31119641120602X,住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村5组64号,系胡来财之妻;
控告人:胡世明,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311198903250034,住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村5组64号,系胡来财之子;
控告人:颛静茹,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311198704282527,住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村5组64号,系胡世明之妻。

被控告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陈建春,住所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20。

控告事项:依法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5690号《民事裁定书》及《公告》

事实和理由:控告人房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村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第05-12-930号集体土地上,涧西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3月30日作出了(2016)豫0305民初569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裁定控告人限期腾空并搬离其所有房屋,并将于2017年4月5日之后,将对控告人的房屋实施非法地司法强拆,其行为严重地侵犯控告人合法财产权的。控告人认为,该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公然支持恶意诉讼。

一、(2016)豫0305民初5692号《民事裁定书》必须依法予以撤销
浅井头居委会于2016年12月22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搬出位于浅井头村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第05-12-93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所建房屋,执行整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而本案基本事实是涧西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1日,针对浅井头村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因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故本案的被告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涧西区人民政府及涧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认定本案的被告违法,阻碍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就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涧西区人民政府及涧西区国土局“不敢依法行政”,向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被告的房屋,却违法将其法定职权让渡给浅井头村委会,让浅井头村委会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达到强制拆除被告的房屋,显然这是将法院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中,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是涧西区人民政府与浅井头村委会恶意串通,以低价征收被告的房屋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严重地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故必须依法予以追诉其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权属于涧西区国土局非原告。
河南省政府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豫政土【2009】708号《关于洛阳市2007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将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启动了浅井头整村改造计划。河南省政府分别于2011年6月20日、2011年10月20日作出豫政土【2011】514号《关于洛阳市2010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1046号《关于洛阳市201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将涧西区浅井头村集体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土地,则全面实施浅井头整村改造计划。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之规定,浅井头村1600多户村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应当由涧西区政府组织实施,因《土地管理法》未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作出相关规定,故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文)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故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在实施整村改造项目时,就应当参照国务院颁布的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之规定,由涧西区人民政府作出《涧西区浅井头村房屋征收决定》及批准《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之规定,即:法律法规赋予涧西区国土局具有组织实施洛阳市涧西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职权,非原告。

第二,征地纠纷属于《土地管理法》等行政法调整范畴非民法调整范畴。
被告的房屋坐落在涧西区浅井头村集体土地上,其房屋面积为3000平方米。涧西区政府实施浅井头村整村改造计划时,因涧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违法将上述法定职权让渡给浅井头村委会,由同是被征收主体的浅井头村委会为全村被征收人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为被告制定的房屋补偿金为583770元(以每平方米房屋补偿1794元乘以325.4平方米),如按被告的实际房屋3000平方米计算,补偿单价仅为每平方米194.59元,显然该补偿过低,致使其原有生活水平将大大降低,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及河南省政府的批复。为营造“奉法者强则国强”的社会氛围,维护中纪办﹝2011﹞8号文、《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及河南省政府批复的权威性,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以被告拒绝与浅井头村委会签订违法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上述土地征收拆迁纠纷是被告人与浅井头村房屋征收主体的涧西区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纠纷,因此,应当属于《土地管理法》等行政法规调整范畴非民法规调整范畴。如果涧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认定反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有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就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商请涧西区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参照国务院颁布的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之规定,针对被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赋予被告行政和司法的救济权利,在被告上述救济程序完成后,涧西区政府才能依照《国有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申请人拒绝与村委会签订其违法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为侵权行为,故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让浅井头居委会针对被告拒不交出土地提起民事诉讼,将人民法院拖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中,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实施了虚假诉讼,破坏司法的权威性,必须依法制止。

第三, 必须依法制止浅井头居委会的虚假诉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涧西区人民政府为了逃避行政法律责任,与浅井头村委会恶意串通,在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民事上的法律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让浅井头居委会(原浅井头村委会)于2016年12月22日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村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第05-12-93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上的房屋,执行整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企图通过诉讼,以58.38万元的低价达到征收被告3000平方米的房屋的目的,其行为严重地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案的构成要件,故控告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浅井头居委会诉反诉人侵权责任案为虚假诉讼案违法,并依法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

第四,涧西区人民法院的系列违法事实
1、洛阳市涧西区政府周山路办事处浅井头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2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日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出先于执行申请,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豫0305民初56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控告人限期腾空并搬离其所有房屋。而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才做出《应诉通知书》,并于2016年12月28日送达。即:涧西区人民法院在未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就作出先于执行的(2016)豫0305民初5690号《民事裁定书》,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之规定,即: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程序违法。
2、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先于执行的(2016)豫0305民初5690号《民事裁定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孟帆航(副院长)、审判员马强、人民陪审员张万松。而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的(2016)豫0305民初5690-1号《民事裁定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马强、人民陪审员张万松、人民陪审员潘洛宜,显然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之规定,在本案中,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在更换了合议庭成员之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当事人,便是违法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权利。
3、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审判长马强及该院审判委员会的全体成员有上述违法事实,控告人认为马强及审判委员会的全体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当庭依法申请马强及该院的审判委员会的全体成员予以回避,因该院长陈建春是院审判委员会主任,属于回避人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之规定,在法院未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陈建春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然而,陈建春却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豫0305民初5690号),现控告人于2017年4月5日腾空并搬离其所有房屋,否则,将实施非法地司法强拆。故涧西区人民法院及院长陈建春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为规避诉讼时效制造违法的、虚假的房屋评估报告

第一,本诉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依据豫政土【2009】708号批复,浅井头村于2009年启动了整村改造计划。依据豫政土【2011】514号批复、豫政土【2011】1046号批复,浅井头村于2011年全面实施整村改造计划。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之规定,浅井头村的房屋的评估的估价时点应当分别是2009年及2011年,而控告人胡来财的家人一致对浅井头村委会于2011年4月18日制定的《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整体改造征收补偿方案》不服,拒不与浅井头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假设浅井头村委会认定控告人胡来财一家人拒不与浅井头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构成侵权责任案,就应当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在2014年之前提起民事诉讼,而本案诉讼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显然本案的诉讼超过法定二年的诉讼时效,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为规避诉讼时效,实施虚假诉讼,设定虚假房产评估基准日。
为了规避诉讼时效,制造虚假诉讼,涧西区政府设立的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委托河南天元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来财房屋(不含装修费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0月27日,评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25.4平方米,评估价为58.38万元,即每平方米为1794元。而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村委会于2012年7月11日委托洛阳市方平房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村村民杜群周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0月15日,评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05.8平方米,评估价为362825元,即每平方米为1763元。胡来财房屋评估基准日比杜群周房屋进行评估基准日推迟了7年、胡来财房屋评估价仅比杜群周房屋评估价多31元/平方米,显然胡来财房屋评估价格违背常理,与7年前评估价格几乎一样。而将胡来财房屋评估基准日推迟7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为配合原告实施虚假诉讼,达到规避诉讼时效,设定虚假评估基准日的事实依据。

第三,评估价格缺少土地区位价,侵犯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胡来财房屋的评估报告未入户勘察,违反资产评估准则。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主要由土地区位价和房屋重置价所组成,土地区位价占房屋补偿价格80%,而该评估价格不包括土地区位价(土地使用权价格)及房屋装修费,故该房屋评估价格过低,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涧西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违法支持涧西区政府周山路办事处浅井头居民委员会提起恶意诉讼,错误的适用法律,强制申请人腾退房屋,这是在严重悖离法律的情况下衍生出来的新型的以绝对公权力肆意侵害私权利的违法形式。是涧西区人民法院再一次支持恶意诉讼,公然对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司法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案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恶劣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4日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的情况下,公然以绝对公权力肆意侵害请求人的私人产权,公然挑战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故控告人请求各级党委、人大、政法机关制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院长陈建春公然挑战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威,支持洛阳市涧西区政府周山路办事处浅井头居民委员会提起恶意诉讼,公然以绝对公权力肆意侵害请求人的私人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5690号《民事裁定书》及《公告》,以维护法律尊严,以维护社会和谐,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控告人:胡来财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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