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翔转自博讯网
正当“彭水诗案”随着县委党官(书记)调职,才刚刚销声匿迹之时又传来重庆市公安局的四个警察(两男两女),对家住九龙坡区石坪桥杨兴村的蒋文扬先生进行威胁性的警告。其“警告”有三:
一是:“蒋文扬不该把反右问题捅到海外,把家丑外扬。” (博讯 boxun.com)
二是:“泡茶馆、集会、签名是非法活动。”
三是:“蒋文扬不该接受自由亚洲电台的采访,因为自由亚洲电台是反华台。”
就凭这三点“一家之言”,警察们便不请自来的对一位公民进行“警告”。李昌玉先生说: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件。这件事到底有多么严重?用当事警察的话来说,“就是对你们不利,后果不好!”当事警察们口中的“后果不好”是现今的中国公民都知道有、非常严重的官方语气。
为了帮助这四位向普通公民发“警告‘的警察,找倒合法的依据我们查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同年代的《宪法》。最终找到了:
经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5条。其条文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整部《宪法》之中,只有在这条明确地写上了“公安机关”之四个字,并且限制在“办理刑事案件”的特定条件之中。这就明白无误地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介入公民的社会生活时,必须是被介入的公民涉嫌“刑事案件”,或者与“刑事案件”有关系。
现在,我们就“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来分析研究一下,重庆市公安局的警察们对蒋文扬先生的“警告”。看看其“警告”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一、“把反右问题捅到海外,把家丑外扬。”
首先人们要问的是:“把反右问题捅到海外”是蒋文扬干的吗?当事警察先生及警察机关的先生们,你们是否可以去查阅一下1957年的海外报纸和新闻电台,那场震惊中外的“反右运动”,是不是被划右派的蒋文扬捅出去的。历史的真正面是运动本身及发动和领导运动的中共领导人毛泽东“捅”出去的。先生们你们怎么就那么健忘?健忘得像初生的婴儿那样,闹出常识范围的“警告”笑话。
“家丑外扬”说更是荒唐。请问你们所说的“家丑”是什么东西,为什么又不可以“外扬”?尊敬的警察先生们,你们能在庭广众之下,把“家丑不可外扬”的隐秘,说个一、二、三吗?再说这“海内”、“海外”、的界线是谁划定的,划分的根据是什么?香港、澳门、台湾是“海内”还是“海外”?如果你们受到知识限制而弄不清楚的话,我们建议你们去查一查中国的现代史,和最新版的中国地图。我们相信中国的现代史和最新版的中国地图,会帮助你们解决常识范围内的问题。
二、“泡茶馆、集会、签名是非法活动”?
请问尊敬的警察先生,“泡茶馆”,“非”了哪家的法?四川(包括重庆在内)自古以来,就是茶馆众多自成特色而闻名于世的。喝茶聊天摆龙门阵几乎是川人(包括重庆人在内)生活的主要情趣。请不要生气,警察先生,你们敢说你们没有“泡过茶馆”吗?既然“泡茶馆”是人们消闲、娱乐、交流的民俗传统,怎么在你们的眼里就变成了“非法”的呢?
“集会”,是相对于一个独处的生活内容。因为人是群居的,不能离开社会而独自一人生存下去。举个例子来说,你们四位一起去到蒋文扬先生的家里“警告”他,那也是一种“集会”。不过,大家都知道,你们的那种“集会”才是非法的。因为你们找不出为你们“集会”合法化的法律依据。相反老百姓邀三约五的“泡茶馆”,喝茶、聊天、摆龙门阵,是他们的生活方式和享受生活的权利,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而不受侵犯的。
“签名”也是非法的?这不让人笑掉牙齿吗。如果说人们为了表达自己的诉求,在某种文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以表示赞成或者不赞成,也被称之为“非法”的话,那么公安部要求公众投票选举“优秀警察”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三、“蒋文扬不该接受自由亚洲电台的采访,因为自由亚洲电台是反华台”?
请问警察先生,你们声称的“反华”的定义是什么?“反华”的标准是谁定的?有无法律依据?“反华”的“华”具体所指为何物?如果你们所称的“反华”的“华”是国家的代称的话,那么香港、澳门、台湾及海外华侨算不算“华”?如果算“华”的话,她们应该归在哪个“华”的门下?
警察先生,假如你们能在公众媒体上解释这些关键词语的话,我们想你们的身心就轻松多了,用不着埃家串户地去说些连你们自己也弄不清楚的。歪曲法律的词语。
李昌玉先生说你们的行为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件”。李先生的话很有见地,因为他怕国家(政府)因为你们的不法行为而背上“警察国家”的恶名。
不过,我认为:你们对蒋文扬先生的非法“警告”是“彭水诗案”的延续……
2007年4月10日于成都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