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云龙转自博讯网
中国公民维权东北巡视组接沈阳重残女刘杰投诉举报申请执行难问题,现原文发表,希望引起辽宁沈阳有关领导或部门关注,并请尽快批示解决。
我叫刘杰,是一名下岗女工,为了生存,我于2004年5月1日在大东水暖建材市场租档口经营水暖器材。在2004年5月10日我从104档口出来去水房打水,走到被告112号档口前,被从二楼窗户(被告仓库里)扔下一捆地热棉砸在头部经沈阳市骨科医院诊断为颈椎4.5.6椎体滑脱,头皮血肿,颈椎小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本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民(1)权终字第18号,(2007)沈民(2)房终字第709号。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1)权初字第1331号,(2005)大民(1)权初字第1281号,(2006)沈皇民(2)房初字第227号,(2007)大民(1)权初字第742号。经市,区级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认定,由被告王须仓承担全部责任。此案已有6个判决书,原因是我的病需要阶段性治疗,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王须仓两次将房产转卖,在案件执行期间把挡口转卖。
第一次药费的诉讼执行中,王须仓把档口转卖。我是2004年6月2日立案,2004年11月22日下判决,2005年3月8日申请执行,执行官陈力是2005年3月30日去大东水暖市场封存档口,可王须仓却在2005年5月2号将档口转卖。我有将王须仓开的车牌号码提供给催世东厅长,可催厅长却说王须仓开的车是沈阳市第四建筑公司的车。可就是在我第二次要求法院执行被告支付药费时,执行官却告诉我第一次我所提供的车牌号并不是沈阳市第四建筑公司的车,而是假牌照。
第二次药费诉讼中我申请要求查封王须仓的房产,可大东法院让我拿等价值的现金才能查封(房产195平方米,价值80万元)我一名下岗女工,根本拿不出80万元现金。我是在2005年8月2日立案,王须仓是在2005年8月27日取送达,2005年9月1日把房产转卖,2005年12月30日下判决,导致我的判决无法执行。
在我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大东法院执行厅在市房产中心复印房屋买卖合同,并对座落于皇姑区凯星花园195平方米的房产查封,让我去皇姑法院诉撤消权诉讼,皇姑法院在10个月的案件审理中认定是恶意串通,但由于被告王须仓的亲属是东凌区法院法官,他们又在黄姑区法院找人为王须仓开脱,因此皇姑法院金法官打电话告诉我说:“看你挺困难的,你就撤诉吧,王须仓的房屋撤消权案肯定撤不了,我就帮你把第二次的医药费要来你就别找了。”我说:“如果我此次撤消权不能实现,王须仓将房产在次转卖,那我的第三次手术费和后期治疗费将无法保证,我行使撤消权是无奈之举”。金法官说:“你不要得寸进尺”。在无奈的情况下,我找到大东法院执行厅,说:“我要上诉,房产是否能续封”?执行厅说:“我们只要判决书的钱到位,我们就无权续封,另外皇姑法院来人替王须仓讲情。法院明知我是受害人生活特别困难,却对我置之不理。
在无奈的情况下,我在2007年4月26日找到皇姑法院的周院长,周院长让张勇厅长和我见面,我把续封房产的申请交给张勇厅长,可张勇厅长不受理的我申请。我和张勇厅长说:“要求皇姑法院续封王须仓的房产”。张勇厅长说:“我们不能给你封,原因却是他家房子那么大,在我们沈阳根本卖不出去,你赶紧去医院做第三次手术,你不是要上诉吗?等案子到中级人民法院后,你第三次药费不就产生了吗?你的药费在中法不就能拿回来了吗?我觉得你要封王须仓的房产应该去大东区法院封。”张勇厅长告诉金法官的书记员,告诉金法官抓紧时间给刘杰下判决。
我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又求助于市人大,区人大,市法院,可他们都说无能为力。我一个残疾人,让他们推来推去,我拿的申请无人受理,我是2007年4月29日将上诉状送致皇姑区法院,王须仓是在2007年5月27日再次将房产转卖,而皇姑区法院是在2007年6月25日把上诉状送致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导致我的判决无法执行。我不理解王须仓是一个河北人,能在沈阳调动三个区的法院为他开脱。难道“公”“检”“法”只帮强者灭弱者么?我现在由于王须仓的过错造成我终身残疾,变成了城市低保户,天上飞来横祸毁了我一家人的幸福。悲观,绝望,在这四年里,我过着暗无阳光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