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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刺死辱母者”案

2017年03月25日 综合新闻 ⁄ 共 91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黄娟慧转自博讯网

重判“刺死辱母者”案

关于“刺死辱母者”一案,《南方周末》如此描述: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当时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在人身安全方面,或许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但是,于欢母亲的人格尊严却遭到了极端的侮辱,对于这对母子来说,存在人格尊严防卫的紧迫性。于欢如果不能奋起抗争,就愧对母亲,不配为人子。而在“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力量极端悬殊的情况下,要抗争,就不得不使用暴力。

另请注意,这起血案的原因是,因高利贷恶势力暴力催债引起。也就是说,讨债者本身涉嫌犯罪。

政治归根结底,无非惩恶扬善。文化教育,道德教化,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旨在扬善;义刑义杀义战,则是为了惩恶,司法的责任就是实施义刑。但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惩善纵恶,严重违反了正义、公平之原则。东海依据儒家政治和司法原则,重新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欢为了维护母亲的尊严,并摆脱众多高利贷讨债人长时间的纠缠,以水果刀刺伤致4人,其中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抗恶卫母,防卫或过度,情理有可原,为尽孝道故,仍属于义杀。应立即无罪释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孝行进行表彰。判案法官善恶不分,审理不明,判决不公,制造了中国法制史上又一个笑话,特削去法官职位,并向被告人于欢赔礼道歉。2017-3-25余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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