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龙黄世龙转自百科头条
自从1978年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开始,“超生”就成了很多人的心病,当年的春晚小品《超生游击队》也正是因此而火遍全中国的。如今,随着计划生育的条规越来越完善,交通、通讯手段越来越发达,逃避超生罚款已经成为奢望,那当年宋丹丹的海南岛-吐鲁番-少林寺的游击路线是否合理,也许需要好好评价一番。
超生罚款,一直在规范
所谓“超生罚款”,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群征收的一笔款项。在19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各地都不一样,全国各地生育政策本身就不一样,要统一很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平衡,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国务院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给予了各地“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种标准
目前全国在对超生一个子女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方面,大致可分为四类标准:
一是在征收基数确定的情况下,按固定的倍数征收,如江西3.5倍,上海、河南、湖北均为3倍;
二是设置一定的倍数区间,如北京3~10倍、新疆1~8倍;
三是固定数额区间,如黑龙江城镇居民3~6万、农村居民1~3万;
四是设置下限,只规定征收额的最低倍数或金额,如河北不低于2.5倍、山西不低于7000元等。
由此可见,社会抚养费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三个数字:当地城镇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征收倍数、征收固定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追缴之道
各地为了增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执行力度,实践出了五花八门的做法。在被征收人员看来,这似乎像“一张大网”,不缴社会抚养费,会在其他很多方面遇到难题。
在1999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需要核查其婚育证明。在实践中,很多地方不缴社会抚养费,不仅不能办理上述办法中规定的三证,而且不能买房、租房,不给办理“低保”,不能办理驾驶执照,不能验车……
有些地方,还有“超生连坐”的现象。不缴社会抚养费就扣人、扣物、拆房子的报道时有见诸报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被废除,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上限制现在好了很多,但孩子上不了户口,是目前最大的影响。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抚养费
虽然上面说到了很多追缴方法和惩罚措施,看似超生之后的社会抚养费不能不交。但实际情况又并非如此。
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财政监督要严格一些。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在征收时就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出现执法不规范和‘权力寻租’。
生孩子前跟村里的计生干部搞好关系,等到孩子生了,再送点礼,罚款数额就好商量。甚至,计生干部会盯着只有一个孩子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适时提醒他,该生就生吧,趁我还在任上,到时候给你“便宜”点。
据统计,全国无户籍人员大约有1300万人,大部分是因超生未上户口的人员。有人据此推算,即使按保守水平人均1万元计算,应当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数就高达1300亿元。但实际征收率恐怕要打个问号。全国政协常委、农工民主党中央副主席陈勋儒曾在云南做了一番调查,自2002年到2007年底,云南全省应征社会抚养费人数33.56万人,实际征收26.66万人,占79%;应征社会抚养费5.62亿元,实际征收仅1.68亿元,仅占30%。
通过上述数据,我们似乎可以理解为,应当交高额社会抚养费的那部分人,没有交或者少交了。
社会抚养费,究竟应该用在哪儿?社会抚养费制度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从过去强硬的“一胎”政策过渡到自然调节。在实际执行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乱象丛生。从长远看,社会抚养费应当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