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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权观察:职场性骚扰败多胜少 难举证多数女性吞声

2016年12月02日 综合新闻 ⁄ 共 295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周轩屹转自博讯网

当“职场性骚扰”发生时
时下,“职场性骚扰”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进入诉讼后,作为原告的女性往往败诉,原因何在?今天刊发的案件为读者做一个尝试性的法律提醒:所谓的骚扰,往往是不断实施的行为,“职场性骚扰”的一方通常不会一次终止。作为被侵害者应收集事件发生的证据至关重要

广州某塑件有限公司品质部(简称公司)女职员刘妍(化名)长得漂亮,其外籍上司总是在工作期间寻找各种机会对其进行骚扰,甚至当着刘妍同事也毫不收敛。
2008年12月26日,在公司的联欢会上,外籍上司不顾刘妍的躲避和哀求,对其毫无顾忌地进行侵犯。
刘妍父母得知女儿的事情后专程从广西赶到广州,要求公司为刘妍受骚扰一事召开会议。会后不久,公司将刘妍开除。
之后,刘妍以外籍上司对其进行性骚扰为由,诉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诉讼中,因知道或看到此事的同事拒绝出庭作证,刘妍是否能提交被告对其进行“职场性骚扰 ”的有效证据成为关键,反之此案将同国内其他“职场性骚扰 案”一样,由于原告缺乏证据而败诉。
刘妍的“噩梦”
2007年7月,28岁的广西南宁姑娘刘妍从大学日语系毕业后,进入广州某塑件有限公司品质部工作。
2008年8月13日,公司总经理向大家介绍新上任的某外籍员工任品质部副部长。
此后,刘妍因工作关系与外籍上司常有往来,但不久她发现有点不对劲儿……
一天,刘妍到外籍上司办公室递交报告,对方有意无意地与刘妍进行肢体接触……之后,类似事情不断发生,而且对方毫无顾忌。
2008年9月的一天,刘妍想将外籍上司骚扰自己的事情向公司总经理反映,但同事们表示反对:“你要是把那个人得罪了,以后的日子会更难过……”
第二天,刘妍趁着送文件的机会,委婉地向外籍上司暗示,希望其有所收敛,对方点了点头,刘妍以为“噩梦”结束了。几天后,外籍上司似乎忘了刘妍的暗示,“噩梦”又开始了……
那年国庆节期间,神情憔悴的刘妍回到广西,向母亲说了她在公司的状况,母亲表示要和女儿一起去找公司领导,因刘妍担心会影响自己名誉而作罢。
国庆节假期结束后,刘妍回到公司上班,“噩梦”再次开始,刘妍只能一再忍让。
2008年12月26日,公司举办年终联欢晚会,刘妍正跟同事聊天,突然外籍上司当着众人“又来了”,刘妍苦苦哀求,可对方毫不收敛,吓得刘妍钻到一张桌子底下躲避,外籍上司不由分说将刘妍从桌子底下拖了出来……后在同事劝阻下,刘妍方得脱身。
刘妍忍不住了,哭着打电话把事情告诉了父母。父母放下电话,收拾几件衣服连夜从南宁赶到广州。
刘妍被开除
父母赶到时刘妍因惊恐把自己关在家里,并委托同事向公司请了假。两位老人拽着女儿来到公司,把事情告诉了公司总经理之后,提出两项要求,一、外籍上司必须向刘妍书面道歉;二,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刘妍今后不会再受到骚扰。
2009年1月7日,公司就刘妍一事召开会议。公司总经理在表示一定会公正处理的同时认为,联欢会上,因两国文化差异,外籍上司的行为是无心之过,如果让其书面道歉会留下污点,能不能口头道歉?对此,刘妍坚持对方必须书面道歉。
会议后,公司总经理让刘妍在家休息两天等待公司答复。
几天后,刘妍收到了公司发来的一封邮件:外籍上司今后会注意自己的言行,但不会书面向她道歉,如果刘妍同意既往不咎,可以继续上班。
刘妍随即联系律师,律师受刘妍委托就此事向公司发出律师函。
2009年1月22日,刘妍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刘妍因无故旷工,公司将其开除。
艰难的取证
2009年3月5日,刘妍以外籍上司“职场性骚扰”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广州市萝岗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广州某塑件有限公司和外籍上司赔偿40万元,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该案后,本案代理律师告知刘妍,目前性骚扰案败多胜少,最大的原因就是骚扰发生时一般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即使有他人能够证明确实发生,但证人往往因各种因素不愿作证,取证十分困难,没有证据证明骚扰的发生,法庭无法支持刘妍的诉讼请求。
果然,刘妍找到知道、目睹事件发生的数位同事,他们均怕得罪公司丢了饭碗而拒绝作证。
律师提出,当晚联欢会,不少同事一定留有音像资料之类的证据。于是,刘妍分别找同事,打听联欢会那天谁带了相机。
一天,一个同事来电让她到家里去。刘妍进门后被同事拽到电脑前,指着上面的三张照片说:“你看这有没有用?”刘妍一看,正是外籍上司对其进行侵犯的照片,拍得清清楚楚……
判决“骚扰”成立
2009年5月20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进行举证。刘妍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两项:同事在晚会上拍的三张能够证明外籍上司对原告进行侵犯的照片、公司就此事召开会议的录音。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日前,法院根据刘妍提交的证据,结合被告在其证据《外籍上司对其在1月7日会议上发表意见的说明》、《关于1月7日会议内容的说明》所承认的事实,判定被告行为构成性骚扰,必须向刘妍书面道歉并赔偿人民币3000元。
笔者采访得知,刘妍被公司开除后,没有经济来源,尽管她精通外语,但因为此事传得沸沸扬扬,用人单位认为她是“刺头”不敢留用。“打赢了官司,可好像失败的还是我!”刘妍一脸迷茫。
观点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陈 明
职场中,一些女性因种种原因受到性侵害或骚扰的事件时有发生,当被侵害者选择法律阻止侵害行为或索取赔偿时,她们将面临诸多问题:侵害发生时,一般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很难获取到第三方的证实或其他相关证据;知情者趋于利害关系回避作证;侵害行为发生在两人之间,女性选择诉讼维权的同时,也将他人并不知晓的事实公之于众,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如果缺乏证据证明侵害行为的发生将面临败诉、单位的处罚,甚至另一方控告女方侵犯了男方的名誉权……上诉因素是女性面临侵害时往往忍气吞声以及“职场骚扰案”诉讼败多胜少的原因所在。
任何一起事件的发生,当事人选择诉讼,将面临两种事实:即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发生了某某事情;法律事实是能够证明某某事件确实发生过的事实,即证据。张三向李四借钱是客观事实,李四手中存有张三的借条是法律事实;本案中,外籍上司侵害刘妍是客观事实,三张照片证明侵害的发生是法律事实。
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谁提出,谁举证。本案中,刘妍提出外籍上司对其进行侵犯,她必须在陈述客观事实的同时,拿出法律事实加以证明。
通常,一起事件的发生,人们习惯于陈述客观事实而忽略法律事实,借钱的手中没有他人出具的借条,却让人还钱;受到侵害的女性缺少证据状告他人“骚扰”,这些行为仅仅是道德指控而非法律行为,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并非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它作出裁定的依据往往是法律事实,仅有客观事实的诉讼主张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生活中,男女同事接触在所难免,认为对方“职场骚扰”是过于敏感还是确有侵害,作为女性个体尺度并非一致,一旦进入诉讼,法律事实不仅可以说明事实真相,还可以证明是否构成侵害。
我国法律规定获取法律事实的手段、或法院认可的7种证据类型有:书证(合同、借据、证明等)、物证、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照片)、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主要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现场侦查行为所作的记录)、鉴定结论(医院、司法鉴定、质量鉴定、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结论)、当事人的陈述。

 

中国民主党中国女权问题观察员  周轩屹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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