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娜转自女权无疆界
张凯律师凌晨(2012-07-14)1时21分发微博说,“吴良杰的老婆半夜还给我打电话,哭诉说吴良杰被抓起来了。”
4月6日,福建省仙游县大济镇东井村吴良杰怀孕8个月差8天的妻子潘春烟被预收了5.5万元“社会抚养费”后又被注射引产毒针,胎儿于4月8日流出。镇政府还不肯退钱,以此要挟在家照顾妻子的吴良杰结扎,在吴良杰签下6月30日以前结扎的保证书后才退还预收的5.5万元“社会抚养费”。(详见吴良杰:《我可怜的老婆,我可怜的孩儿》)6月29日,受邓吉元出逃鼓舞,吴良杰关掉手机出逃,绕道江西、深圳,于7月5日早晨来到北京。7月5日在中国政府大学图书馆举办的“第36期葪门决策论坛”上,徐灿律师送吴良杰到会场与我见过一面。
此后吴良杰接受过几家媒体采访,并跟当地政府进行了电话谈判。据说当地政府已经打了35万元到吴良杰一个亲戚的账号上,责令户主不得转移,要求吴良杰回去签协议后才能转给吴良杰夫妻。但因为出逃前后当地政府曾多次以未履行结扎保证或发微博扰乱社会秩序的名目试图抓捕他,吴良杰不敢回去签协议。吴良杰要求在北京签订赔偿协议并交付赔偿款,甚至要求刑事立案,才肯和解。昨日吴良杰可能是在北京中关村附近一个亲戚家被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仅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或第二个以上孩子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没有授权政府强制堕胎、强制绝育、强制上环和强制环孕检,国务院与该法配套的三部行政法规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施行绝育手术或者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应当责成其及早采取补救措施。”但违反的后果,仅仅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和生育后交纳“社会抚养费”。关于绝育,《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在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指导其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但违反的后果也与拒绝堕胎相同,仅为“批评教育”和“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虽然也提到“绝育”但分别是免费、休假、医疗、奖励和优惠的规定,也就是关于绝育者权利的规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民在一定条件下负堕胎和绝育义务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即使不考虑这一点,这些义务也是不能强制履行的。任何人身义务,除了法律(狭义,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处罚,都是不能强制实际履行的。
再退一步,就算《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堕胎和绝育义务可强制实际履行,它也会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冲突而无效。《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因此计生工作人员的强制堕胎和强制绝育等人身强制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得以正当执行职务为由免责。预收5.5万元“社会抚养费”并扣押此款胁迫吴良杰保证结扎的行为也是无法律依据的滥用职权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
既然当地政府无权抓吴良杰回去结扎,那么他们以什么理由把吴良杰抓回去处置呢?
一个可能使用的借口是敲诈勒索。跟政府谈判拿了钱被控敲诈的媒体报道过的就不止一次;而且吴良杰妻子被堕胎事件不像冯建梅被堕胎事件,政府尚未承认其工作人员违法。但是政府违法侵害吴良杰夫妇在先,难道不应该索赔吗?一个孕育8个月只差8天的孩子没了,孕妇的尊严和身体受到严重侵害并落下妇科病,吴良杰本人因为躲避强制结扎和抓捕半个月有家不能回,索赔35万元多吗?如果这也叫敲诈,那么以后受到侵害的人,无论侵害来自政府还是他人,还敢索赔吗?或者索赔只能起诉,不能谈判?难道拒绝和解才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另一个可能使用的借口是“扰乱社会秩序”。但是发几条微博,给他人写信或接受媒体采访如实陈述自己的遭遇,能扰乱什么社会秩序?我看只能扰乱强制堕胎、强制绝育的秩序。如果因为扰乱了强制堕胎、强制绝育的秩序就抓捕吴良杰,那就意味着地方仙游地方当局准备继续滥用职权,将强制堕胎、强制绝育进行到底。是吴良杰犯法,还是当地政府肆无忌惮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