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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歧视观察:青岛考生诉教育部不平等高考录取政策案

2016年09月09日 综合新闻 ⁄ 共 77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邹长明转自教育网

山东青岛三名当年参加高考的考生——这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和青岛15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由于未能达到山东省当年的重点大学的分数线,而不能就读重点大学。2001年8月23日,他们分别委托律师,以邮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理由是,由于教育部以制定招生计划的形式,造成了全国不同地域考生之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尤其是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山东低100多分。考生的诉讼要求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被告今后避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
【媒体报道】
胡印斌:《状告教育部侵犯平等受教育权 青岛考生进京递诉状》,载《河北日报》,2001年08月23日。
曹永刚:《高考录取分数线不统一 两考生要告教育部》,载《扬城晚报》,2001年08月21日。
李艳:《高考录取分数线悬殊太大 青岛三考生状告教育部》,中国新闻网2001年8月23日。
李艳:《真有“分数线歧视”吗?——青岛三考生欲告教育部》,载《齐鲁晚报》,2001年08月22日。
【学术研究】
耿焰:《走出违宪审查的困惑——对三名考生状告教育部一案的思考》,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2期。
【案件结果】
2001年9月3日,最高法院告知他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也就是说,3位当事人应该到北京市一中院起诉。鉴于以上原因,诉状寄回。 9月8日,3位当事人及其家长决定终止这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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