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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国民主党人观察:中国人权执行主任 谭竞嫦:国际人权中的价值观与战略眼光

2016年08月25日 综合新闻 ⁄ 共 636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王宪文转自中国人权网

感谢戴博(Robert Daly)先生、伍德罗·威尔逊中心和基辛格中美关系研究所举办这样一场适时而重要的讨论会。今天能够与芮效俭 (Stapleton Roy)大使同台作为发言嘉宾,我深感荣幸。 虽然政府肩负尊重、支持和推动人权发展的重任并起主导作用,作为一名人权律师和从事人权工作的活动人士,我认为,他们并非唯一的行为主体。诸如商界、学界、民间社会及捐赠人等社会团体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我想在此对威尔逊中心开辟这一空间,供大家交换意见表示感谢。

在探讨中国人权的未来时,我们还需考虑到香港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中国人权曾在几年前试图居中促成不同群体和组织之间就大陆和香港关系进行对话,但老实说,那时候大家没有多大兴趣。但在如今的后占中时期,香港民众继续抵制“爱国”教育,香港政府再度尝试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安全条例立法实施,还有正在进行的争取香港普选权的抗争。这一切都清楚地显示大陆和香港的现在与未来密不可分的事实。中国人权组织自1996年起就在香港活动,我们持续地有建设性地关注我们所意识到的交叉议题。所以今天我不仅是作为一位在美国受训的律师为各位演讲,我的另一重身份是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人。

暗含的假设和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

我想以我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公司法时和年轻的法律教师的一次交流作为开场。那是1986年9月,那个时候企业管理、问责制和透明度就是在美国也算不上法律教学的主要议题。我给学生们布置了一本教材,我想那是当时唯一一本囊括企业管理问题这一章节的法律教科书。在讲述企业尽职调查以及对各利益相关者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评估时,我提出了环境保护这一议题。整个课堂的强烈反弹令我吃惊,他们表示:“美国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有关心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本钱,而中国还是个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先发展,再来考虑社会影响的问题。”

我提出,等我们假想的高度发达的未来真正来临时,恐怕为时已晚,付出的代价也可能太过惨烈,而现在正是效仿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作出抉择的时机。我的观点没能让他们信服。

这段经历以及之后参与过的很多次类似的交流,有一点触动我的是,他们在思考政策时有一个暗含的假设前提:对具体政策的选择和对其进行优先性排序一一和对这些政策选项在一种两极化、非此即彼的思维框架下呈现一一是必要的,甚至是必须的。比如:

  • 要经济发展,还是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 推行私下的闭门外交(例如各类双边人权对话),还是公开批评、羞辱、责备(例如在之前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机制下的国别决议),
  • 要不要和中国来往(只是单纯地纠结于一些表面上的枝节问题,如是否在国际协商时与中国同处一室、是留在会议桌前还是离开,并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来往、如何来往、为什么来往以及什么是不来往),或者
  • 在中国做生意(包括必要的妥协),还是失去偌大的中国市场。

作为从事人权工作的活动人士,我们经常听到这种两极化的选项:要不“实地”从中国国内开展工作,要不从海外开展工作。在一个互联网高度连接的世界,尤其是拥有七亿网民的中国,这种架构把变革的发生理解为孤立的、因果关系明确、地域划分清晰的过程,而忽视了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潜在作用。中国网民人数大约是美国的两倍,持有近十亿手机,而且智能手机可能占半数以上。

不论是来自政府、商界、基金会、民间社会团体还是律师协会,一切对政策选项非此即彼的划分方式对我们都是一种局限。它不但制约了我们鉴别和探索更有效的参与和干预方案的能力,也限制了我们对如何有效地推动人权这一问题的战略构想能力。而人权正是我们应对和平、安全和地球的可持续发展等重大挑战和威胁方面的重要支柱。

即便当有的战略性政策利益没有被两极化的框架束缚,比如美国在贸易、安全和人权方面的战略利益,我仍然想要重申把利益和价值观区隔开来的重要性。在这些政策板块的夹缝中,提出人权问题仍然极具挑战性。不加批判地认为某项具体举措会必定导致某种结果的思维模式,还妨碍我们看见其它可能性,认识到需要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有效策略,以及领悟不确定性的价值——我想这最后一点恐怕是对标榜预见性和规范性的整个政策分析领域的诅咒。但是,我们应该严肃地反思当前的做法,不能再继续争论各个孤立抉择的效益,超越政策连贯性这样的思路。

要想取得有建设性、切实有效的进步,价值观须居中心地位。国际人权问题具有普世性和不可分割性,相互交织,相互依赖,并相辅相成。它所代表的核心普世价值应该成为我们设定目标的出发点和审视问责的归结点。正如今年2月29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扎伊德·拉阿德·侯赛因(Zeid Ra'ad Al Hussein)在日内瓦人权理事会上引用老子的话说:“‘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这车轴中的间隙就是我们的价值观。”

值观与文化

人权普世价值的反对者往往着眼于传统或文化价值与人权普世价值的冲突。中国往往把这些冲突说成是亚洲价值和西方价值的不同。这些亚洲价值通常被描述为古老文明历经千年形成的独特价值体系,把诸如尽孝、尊老等集体主义价值与西方的个人主义价值对立起来。

那么是谁在鼓噪这种简单化的叙述?又是为什么?谁在从中获益?文化相对论的过分抬头,实质上是旧瓶装新酒,它会对人权领域造成怎样的影响呢?

中国批准了十多项重要的国际人权条约,积极参与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等以政府为中心的人权审议机制,在作为条约缔约国接受专家审议时也在技术和程序方面日显成熟——这些条约包括《禁止酷刑公约》(英语缩写为CAT)、《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儿童权利公约》(CRC)、《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CRPD)、《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CERD)》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ESCR)。但在取得这些“进步”的同时,中国政府也屡屡使用“文化本质主义”的策略,把“中国文化”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来对西方帝国主义或西方价值进行非法化和妖魔化。当然,这一做法的大背景是通过设立孔子学院等形式推广中国语言、文化以及官方版中国历史的软实力战略。

在中国国内,与这些政策相呼应的是官媒对境外联系、境外思想和境外资助的讨伐,使得中国民间社会面临越来越大的威胁和危险。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管理法》草案[1]的审议引起了包括商界在内的各方关切,因为该草案所制定的规范框架具有很强的干预性和控制性,很明显地是用来收紧套在境外非政府组织脖子上的勒绳、限制境外对国内民间团体的支持,从而保证只有经过官方批准、排查和控制的境外NGO才能开展活动。

但是,以 “中国国情”为借口推行“中国例外主义”这种政治叙事话语的并不只是中国政府。我们注意到,还有不少人作过这样的表达,而且他们通常没有意识到这种不加批判地跟着党国路线走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这着实令我们担忧。

举一个最近的例子:面对律师在中国接连成为当局的打击对象,一位美国律师曾试图透过当地的律师协会发起行动却被回绝。律师协会给出的理由是中国政府将人权律师视为对国家的威胁具有文化敏感性,而这种“文化敏感性”则意味着如果非要对律师被持续打压一事做出回应,就应该非常低调。

我自己也遇过一件怪事。我当时在一个电台节目当嘉宾,待我讲述了中国人权的种种问题后,另外一位嘉宾——他不是中国人,居然告诫我应该对不同的文化怀有更加恭敬的态度,要尊重中国文化!

好吧,既然这样,中国文化究竟有什么独特之处呢?首先,和所有文化一样,中国的文化、价值观和社会风俗并不是一个大一统、停滞不前、一成不变、或是没有争论的。就算是在共产党的独裁统治下亦是如此。

从玉林狗肉节上屠宰上千条狗的“传统”文化习俗,遭到众多中国公民(以及国际动物福利活跃人士)抵制的事实就不难看出这一点。

哪怕是在皇权时期的中国,面对父权文化的重重压迫,仍然有不少女子抵制和反抗当时社会对女性的主流价值和道德规范。

最近,我看了一段关于中国“剩女”的视频,也就是满了27岁还没结婚而被家里人催婚的女性,非常震撼。这个视频记述了大龄未婚女性的父母为帮女儿寻找合适的丈夫,手持一张写了女儿简介的纸参加相亲角的情景。视频特别聚焦了这些女性在“相亲角”用张贴自己巨幅照片的方式向自己的父母传递信息,表示她们独立并享受单身的状态。视频的结尾是父母阅读自己女儿照片下方的文字的感人画面,其中一位母亲一边拥抱自己的女儿一边说:“我女儿很美。”如果你想在社交媒体上表达你的支持,可以用#changedestiny这一话题标签 (译者注:中文微博用#改写命运#)。

你可能还记得小悦悦的悲惨死亡,她在被两辆车先后撞到之后,路人无动于衷。当时很多网民在网上进行评论或辩论,让我印象深刻。其中最让我动容的评论帖是这样说的:“如果我们连这个都做得出来,我们还算是人吗?”这是对何以称之为人、何为关爱自己的同类的强有力的责问。

当今人们对中国的文化或文化体系是有争议的。即使是在官方的审查、控制和自我审查的压力下,国人权利意识仍旧日渐强化,他们努力掌握自己的命运,并积极地为中国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未来贡献力量。我说的并非只是小众的人权活跃人士的情况。

这样的努力体现在:

  • 成千上万的工人为争取公平、安全的工作环境而发起抗议、进行谈判,
  • 年轻女性们团结起来共同反对性别暴力、家庭暴力和性骚扰,
  • 公民们首开先例,将性别歧视和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行为告上法庭,
  • 即使回应寥寥,公民们持续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政府信息,
  • 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权利的活跃人士发挥创意,用幽默的方式加深公众对多元化身份认同和爱恋形式的了解,以及
  • 律师和记者为独立的职业空间进行抗争。

然而,所有以获取和践行受中国法律和国际法保护的权利、重新构想民主未来或是探讨变化中的文化和价值观为目的的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共产党领导人所定义的中国文化,更确切地说是“中国社会主义文化”。

许志永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是“新公民运动”的领军人物,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判四年有期徒刑,从2014年1月起服刑至今。

另一个例子是唯一一个身处监牢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刘晓波。他对中国公民和当局的自满都有所挞伐,同时也意识到了互联网所具有的赋权潜能。可是,他却因为在网上发表文章和起草《零八宪章》,被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入罪,要服11年徒刑。刘晓波的经历凸显了审查和监控的触角有多长,又是多么的无法预料。当局就连他每篇文章的点击量都能一一列举,这尤其说明了其控制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所涉及的范围之广。

如果我们接受共产党推行的“中国文化”和对大饥荒、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和“六四”历史强制性的失忆、不加批判地认同官方的说法,这会使世人把中国人正在费力思索,包括如何重新定义“公民”二字的蓬勃文化和共产党的文化混为一谈。因此,不加批判地接受或呼应中国官方对西方价值观或中国文化的叙事语言,会使得中国人民为之奋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继续受到损害。

共产党领导人声称,他们有权对何为“中国的” 作出确切的定义和限制,我不予认同。我会这样描述共产党对中国的构想中所暗含的核心价值:

  • 反民主­——作为皇帝的毛泽东过渡到半个皇帝的邓小平、八大元老执政、再到江泽民、胡锦涛的协商一致,再到现在的毛的超级传人习近平;
  • 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法治国,因为法律明显被视作维护共产党执政权的工具;
  • 压制公开表达意见,敌视不同的观点:例如,只要是和中国政府的立场不同的观点或批评当局的声音,就会被视为反华的、不友好的或“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
  • 反人类尊严:中国民众是可以任凭共产党摆布的资源,以实现其不断变换的目标,如现在领导人所构想的“中国梦”。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与这样的世界观进行建设性的沟通呢?

首先,正如我在前面已经提到的,我们需要对重大政策辩论中暗含的各种假设进行批判性的拷问,尤其是分析问题时非此即彼或两极化的思维模式。借用理论物理学做一个类比,我们需要迈入量子时代。传统的电脑处理模式是只有“1”和“0”的二元世界,我们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也因此受到限制。而在量子时代,一个东西可以同时既是粒子又是波。也就是说,量子空间蕴藏无限的可能。(加拿大总理最近在媒体发布会上精练地解释了量子力学!)

其次,正如这场讨论会所反映的,我们需要将更多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更多元化的观点汇集起来,包括将实践中的经验看法纳入每一层级的政策辩论和决策制定过程。这一点真的很重要,因为中国和其他立场相近的国家(包括俄罗斯联邦、印度、巴基斯坦等)正在牵头限制民间社会在联合国程序和其他公共程序的参与程度。

第三,我认为我们可以以人类尊严为核心,强化和扩大双边和多边程序对人权发展的影响和效力。具体有以下几条建议:

首先,我们可以在可适用的国际人权法、一般性国际法准则以及中国积极参与的人权机制和程序的基础上有更大的发挥。比如,中国对律师的持续镇压情况严重,适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990年)。该原则指出,法律从业者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充分保障有重要作用;还强调律师职业协会的关键作用来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及官方的不当限制和侵犯。

我们可以更有效地利用普遍定期审议中被中国采纳的各项建议,将其作为推动人权进步的杠杆。比如,其中一条建议要求确保从事人权工作的律师和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普遍定期审议这一联合国的新机制下,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国必须就本国人权状况接受审查。

我们还可以在中国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各个条约机构中独立专家建议的基础上有所作为。比如,2015年11月,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对中国最近一次审议时特别提及打压律师的问题,并呼吁中国政府确保建立一个完全独立和自我管理的法律行业,使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骚扰和不当的干涉。从我们长期参与这些条约机构的经验来看,坚持不懈、持久的监督并通过这些程序出谋献策,将会推动包括法律改革在内的中国社会的具体进步。

最后,我们需要集体发声,横跨政府、商界、学界及专业领域与各方通力合作。这对反击中国“分而治之”或者“威胁施压”的策略十分重要,也有助于我们有效应对以中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在国际和区域内对国际人权标准和民间社会参与的反扑。

举一个最近的多国政府集体发声的好例子:3月10日,美国驻人权理事会代表凯斯·哈珀(Keith Harper)在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代表澳大利亚、芬兰、日本、荷兰、瑞典、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就中国人权状况发表联合声明,要求中国坚守其法律和国际承诺。此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曾敦促中国释放所有因和平行使言论自由或合法执业而被关押的维权活跃人士、民间社会领袖以及律师。多国联合声明对此表示支持。

 

结语与希望

三十多年来,我所做的工作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了绵薄之力,也支持帮助了中国律师和活跃人士为推动人权进步和社会变革作出的各项努力。面对自1989年以来最糟糕的人权状况,中国的活跃人士、权利捍卫者和普通公民的适应能力、创造力和勇气无不使我备受激励、深感谦卑。对人权工作的价值,我依然充满希望;对人权理念在捍卫和发扬人类尊严中的必要性和中心地位,我依然坚信不移。

杰出的散文家丽贝卡·索尔尼说:“怀有希望并非相信万事安然,而是在广阔的视野中看到实现目标的具体可能。这些可能是一封邀请信,或是一张命令状,让我们采取行动……没有希望支撑的创造性思维是犬儒主义,而不具批判精神的希望实属幼稚……希望的前提是我们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但正是如此之大的不确定性为我们提供了行动空间。”

虽然许多专家已经对中国的未来作出了有思想、有力度的分析,我所看到的也是具有广阔空间的不确定性。我期待和各位共同探索方法,以认识和利用我们面前的无限而具体的可能性。


[1]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已于2016年4月28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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