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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观察 -冤狱为什么(五)

2016年07月30日 综合新闻 ⁄ 共 59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谢亚杰转自chinamonitor.org

证据的采用发生了谬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樊崇义

  就《南方周末》报道的典型案例来看,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是,直接原因是出在证据上。上述案例的根本性错误在于作为定案
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的基本特性和基本
标准。它如同房屋的基石,房基不存,谈何房屋?这些案件不是证据
不足,就是根本没有真正立得住脚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证据
,一要具备客观真实性,二要同案件事实有着不可分割的,或经过中
间环节和途径联系起来的关联性,三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而来。上
述案例的证据有的是靠刑讯逼供打出来的假证,有的是“先有蛋后有
鸡”、办案人制造的无关联证据,还有的甚至是伪证。而真正具备上
述三项标准的证据,办案人员却不采用。例如,嫌疑人根本没有作案
时间的证据,当事人拿出了刑讯逼供的铁证,办案人员却不屑一顾,
不予采纳。更令人不解的是,上述三个见报案例都是杀人案,案发后
的现场是客观证据最集中的地方,但是,侦查不力不细,制作的现场
勘验笔录不规范不合格,扣押的物证的外部特征没有详细记载,甚至
该扣押的没扣押,该记载的没记载,贻误了时机,使客观证据丢失,
等等。这些失误为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导致真凶跑掉了,抓
不了真凶只好找人“顶缸”,冤案就此产生。

  (专家观点已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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