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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观察 -冤狱为什么(四)

2016年07月27日 综合新闻 ⁄ 共 86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谢亚杰转自chinamonitor.org:

 “毒树之果”的祸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兴良

  大凡冤假错案的造成,多与刑讯逼供有关。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
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严禁刑讯逼供,我国刑法还将刑讯逼供
作为犯罪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还屡禁不止?

  我认为,关键在于我国法律没有像对待“毒树之果”一样处理刑
讯逼供获取的各种证据。按照该理论,以非法方法取证这一“树”是
有毒的,它结出的果实(证据)也是有毒的,不能食用。以此引申,
刑讯逼供是违法的,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是非法的,不能作为有
罪证据采用。

  只有这样,刑讯逼供才能丧失其存在的功利根据:既然刑讯逼供
获取的证据非法无效,又何必为此去刑讯逼供呢?人总是不愿做无用
功的,又更何况还有受法律惩治之风险。但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
刑讯逼供以及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除口供无效以外,其他
书证与物证是有效的,因为这些书证与物证能够证明客观真实。这一
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办法似乎实事求是,其实正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
制度性原因之一。

  不错,刑讯逼供是以获取口供为目的的,因此,宣布获取的口供
无效,似乎是对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之有效性的否定。但是,通过刑
讯逼供获取口供并非根本目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逼取的口供再去寻
找相关的书证与物证,而这些书证与物证如果确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
是合法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一种非法行为就转变为一种合法行为。
其实,人总是偷懒的,在证据的收集上也是如此。因为罪行是犯罪人
所犯的,他最清楚如何去寻找犯罪的书证与物证。因此,通过逼取口
供收集到有罪的书证与物证,就成为一条捷径。

  试想,在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情况下,收集证明其有罪的证
据要费多大的劲,而根据逼取的口供去收集有罪证据又如此便利。难
怪我们的司法人员有如此强烈的刑讯逼供的冲动!何况,一旦通过逼
取的口供收集到了证明其有罪的书证与物证,还有谁去追究其手段的
非法呢?

  因此可以说,对于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的处理原则不改,刑讯逼
供仍将大行其道,这是制度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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