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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观察 -冤狱为什么(二)

2016年07月26日 综合新闻 ⁄ 共 100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谢亚杰转自chinamonitor.org

司法不独立:冤狱的祸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贺卫方

  看了新闻媒体一段时间以来对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报道,我很困
惑,民主法制建设已经二十多年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冤案错案呢?
有些原因我们能够想到。例如,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这在几乎所有
被揭露冤案中都存在),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代理不足致使被告人权利
无从保障,鉴定体制的混乱和腐败造成的证据相互冲突,法官素质低
下带来的马虎下判,庭审过程中的证人不出庭,甚至更严重的情况
——司法人员藏匿甚至销毁关键证据,等等。

  但是,我觉得造成冤狱不断最关键的原因,乃是司法的不独立。
司法不独立体现为承审案件的法官没有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自主权。一
些案件,尤其是那些重大、敏感的案件,承审法官经常要就审理情况
向庭长、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汇报,并由这些有官职而未参与审理的
“特殊法官”或者委员会作出最后的判决。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由
法院之外的某些机构决定案件的判决。

  承审法官不能自主地判决案件将导致司法决策的责任无法落实或
计算。既然案件判决最终是法官的“上司”作出的,那么决策错误的
责任便在法官背后的帷幕里弥散掉了——“既然请示过庭长或主管院
长,则最后判决如何,与我何干?”

  庭长或主管院长的责任同样难以追究——“我只能根据汇报的情
况作指示,发生冤案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我身上。”

  审判委员会更是一种弥散决策责任的巧妙机制:集体负责的结果
往往是集体不负责。《“杀妻案”》的报道中,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受
害人长达14年的申诉表现出的那种冷漠,正是决策责任弥散后的必
然结果。

  假如我们能够做到,无论怎样的案件,完全交由具体的法官独立
地审判,判决书的具名法官就是相关案件的实际裁判者,那将意味着
一旦本案最终被证明为冤狱,几位承审并署名的法官就逃不脱干系,
他们的名字将永远跟冤狱和耻辱捆绑在一起。

  司法不独立不仅表现为法官个人的从属地位,而且还表现为上级
法院经常无视下级法院的独立性,以及法院与其他机构之间在决策过
程中的含糊关系。我们看得到几乎每一桩冤案的产生都离不开上下级
法院以及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经常对于案件判决结果作出“预
先决定”。这样的“惯常做法”不仅违反审判权独立的宪法原则,更
使得不同机关对冤狱的发生无动于衷——“又不是我一家决定的,关
我什么事?”

  事实证明,法官、法院的不独立是造成如此频繁的司法冤狱的祸
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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