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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观察:中共强制堕胎,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果

2016年07月15日 综合新闻 ⁄ 共 52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赵欣转自博讯网
1950~1953年限制堕胎,是与鼓励人口增长相联系的。1950年4月,国家卫生部门发布《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规定:为保护母体安全和下一代之生命,禁止非法打胎。1952年,卫生部又规定严格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在国内限止销售计生药具的同时,1953年1月,卫生部通知海关:“查避孕药和用具与国家政策不符,应禁止进口”。

1954年以后逐渐放宽对堕胎的限制,是与提倡节育相联系的。1954年11月,国家卫生部发出关于改进避孕及人工流产问题的通报,规定“避孕节育一律不加限制,但亦不公开宣传。”“一切避孕用具和药品均可以在市场销售,不加限制。”1957年5月,卫生部发出修改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通知:“过去卫生部发布的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通知施来,各地反映规定具体,手续较繁,在执行中有困难,现在决定废止。”

1971年中国开始全面推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之后,人工流产变得越来越普遍。1980年中国全面推行“一胎化”之后,个别地方不但对堕胎没有限制,而且还鼓励或纵容计生部门对计划外怀孕的孕妇采取“补救措施”(实际上就是强制堕胎)。1980年以后对计划外怀孕的孕妇采取“补救措施”,是与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相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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