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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权贵敲诈观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边力局长放任手下强取豪夺百姓财产

2016年07月11日 综合新闻 ⁄ 共 142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汤祥威转自:中国法院网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边力局长放任手下强取豪夺百姓财产

事实:
根据铁锋区法院于2005年2月18日作出的(2004)铁民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里于2005年4月20日向铁锋区法院申请执行。
铁锋区法院裁定,齐齐哈尔市南山湖滑雪乐园有限公司生态园大酒店是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
一追加齐齐哈尔市南山湖滑雪乐园有限公司生态园大酒店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南山湖滑雪乐园有限公司座落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南大街2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78695.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齐土箱国用字第0100099号土地。
三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本案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查封的财产。
之后铁锋区法院并没有给全力执行。
李里从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得登记信息,有一笔2017年06月07日的解封登记,李里不知情并无人告知,解封土地证号为齐土箱国用字第0100099号土地中的二千平方米土地。
李里又从市国土局查询到,2007年10月23日有一笔解封登记,解封土地证号为齐土箱国用字第0100099号土地中的4813.6平方米土地。
2011年10月10号有一笔10万的虚构还款,李里并没有收到款,去铁锋区法院档案室查没有收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根据《邢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的债务至今没有进行清偿,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私自解封李里所查封财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李里作为查封财产的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在处分出让4813.6平方米和二千平方米的时候,应当第一时间将所得财产用来偿还李里,现如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却任由被申请人逍遥法外,明显与法相悖,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私自解封的事实,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李里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滥用职权,使得原本债权未得已实现的李里更加雪上加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李里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执行庭违法解封被申请人财产,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本应偿还李里的财产不翼而飞,对此造成的各项损失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权贵敲诈观察员:汤祥威

2016 07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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