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梅转自搜狐博客
何亚福
7月2日《时代周报》报道:贵州镇远县有300多户农民因为无法交纳超生罚款,被迫默许计生办将孩子送往福利院。而在福利院进行统一“改造”后,这些“弃婴”以3000美金的价格被卖到美国和欧洲国家。
看了这篇报道,我不知道当地计生办或福利院是否犯了“拐卖人口罪”。我查了有关法律资料得知: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出卖人口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在当前,主要是拐卖妇女和儿童。(二)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用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将他人卖给第三者的行为;不具备这一特征,就不构成本罪。拐卖人口是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 否则也不构成拐卖人口罪。(三)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这种犯罪,拐卖是手段,谋利才是目的。
虽然还不能肯定当地计生办或福利院是否犯了“拐卖人口罪”,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计划生育导致了弃婴增多。原因是:很多夫妇生了女孩之后,一方面骨子里铁了心要生男孩,另一方面现行计生政策又不允许多生,于是,有些夫妇只好偷偷遗弃女婴。为什么这些夫妇不“光明正大”地把女婴送给别人或福利院收养呢?因为计生政策规定:即使一对夫妇把子女送给别人或福利院收养,也计算在该夫妇生育子女的数量之内。例如,北京市计生委的文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规定:“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计划生育不但导致弃婴增多,而且还造成了“好心没有好报”的结果。中国的收养政策对公民收养子女有很多限制,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防止育龄夫妇超生后把孩子当“弃婴”交给亲友抚养而逃避处罚。中国公民如果没有办理繁琐的收养手续而收养孩子,那么这些好心收养弃婴的人将会受到巨额罚款。这样就造成了这种结果:有些人宁愿看着弃婴冻死、饿死在街头,也不敢收养这些弃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然而,如果像镇远县一些贫困家庭那样,育龄夫妇超生后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被迫默许计生办将婴儿送往福利院,算不算是“遗弃”婴儿?镇远县这种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当地计生办在“制造”弃婴。
尽管我认为贵州镇远县当地计生办和福利院“贩卖弃婴”的行为是可耻的,但这种行为是符合中国计划生育的目标的,因为计划生育宣传说,孩子是中国的包袱,要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所以有一个计生口号是:“要想富,少生孩子多养猪!”,把“弃婴”卖给外国人,有利于减轻中国的包袱;另一方面,美国和欧洲国家并不嫌弃人口多,其中很多国家还在鼓励生育,他们认为孩子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因此,这些国家收养中国“弃婴”,也符合这些国家的人口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