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朝新转自维权网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梁学武委托,指派覃臣寿律师为其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起诉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和贵阳市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当中为抗议合议庭及被告多次打断我的发问、拒绝对我发问的问题回答,我当庭不发表代理意见,我不知道能否触动某些人最基本的良心与理性。那良心和理性,是上帝赋予人、让人得以区别于其他世间万物,特别是人得以区别于飞禽走兽的,是上帝对人的恩赐。据说是进化论所不能解释的。
二被告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政府提交了多张活石教会成员在自购的被行政处罚的屋子里聚会的照片证明屋子里存在宗教活动,但却异常紧张的多次阻止律师就涉及教会人员人身自由、财产处置的所谓“关于处置活石教会指挥部”的红头文件内容的发问,猥猥琐琐遮遮掩掩;李庆和李烨同时多次以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和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双重身份调查取证,涉嫌欺诈;明明是取缔家庭教会禁止教会正常聚会的宗教迫害,却拐弯抹角责令“自行拆除未经规划许可用途的相关设施并停止未经批准的规划许可用途的活动”;明明是要求教会拆除建筑、办公设施,要求停止教会活动,却狡辩说从来不涉及违章建筑、违规设施的认定;明明是以暴力方式处理宗教问题,却包装成依法依规处理房屋用途变更用途;堂而皇之的任意搜查私人房屋,却被冠以冠冕堂皇的理由。……
被告对几十个上百个涉及本案实体、程序的违法问题,都没有给出合法合理解释的一次庭审,我不再想对庭审及证据发表意见,就此意见,本代理人已经在庭审质证程序中有充分阐释。现我只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发表、提交书面意见:
一、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保有或采奉自择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以礼拜、戒律、践行和教授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1、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八条的完整条文表述,表明思想和宗教的自由经常与意见自由一起被称为该《公约》的核心,因为这一基本核心表明“国际人权宪章”建立在这样的哲学设定之上: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是他或他自己命运的主宰。并且在《公约》第四条第二款中被定为一种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生命,该项权利也不得克减、剥夺,所有外部的强迫或国家的干预都毫不例外受到禁止。私下和公开的交流沟通的基本权利,被称为个人的精神性存在,与其他人就精神事务的交流沟通,以及单独或与其他人集体地公开捍卫信仰和观念的自由,并据此行为的自由。所有交流沟通的基本权利都展示出既在私下也在公开场合的功能性和保护性领域。思想和良心自由的权利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自主的发展思想和良心,不受任何不可的外部影响,国家应该避免干预一个人的精神和道德存在,无论这是通过灌输、“洗脑”、以刺激心理的药物对显意识或下意识的影响,还是以其他的操纵手段。活石教会成员的私人聚会活动没有宣扬暴力,不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信仰基督教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没有任何危害政权社会的潜在或者现实威胁,但成员却被抓捕、约谈施加压力,原本不可克减的权利却被当局(被告)剥夺、压迫。
2、1993年第22号一般性意见认为,《公约》十八条保护有神论、非神论的和无神论的信仰,以及不信奉任何宗教或信仰的权利。信仰和宗教应作广义的解释,某种程度意味着可以二者等同。委员会关注基于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宗教或信仰的任何趋势,这些理由包括这样的事实:被歧视的新设立的宗教,或是可能受到处于支配地位的宗教团体所敌视的宗教上的少数。而在大陆,现实是,共产主义信仰是一种无神论信仰,其和所谓的“三自教会”处于支配地位,活石教会等家庭教会,显然是处于被歧视的地位。一般性意见第九段:某一宗教被确认为国教、或被建立为正式宗教或传统宗教、或其信徒包含全体居民的大多数这一事实不应对其他宗教的信徒或者不信宗教的人造成歧视。但本案却恰恰相反。
3、表明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可以“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行使。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授来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含有许许多多的行为。礼拜的概念涉及直接表明信仰的仪式和典礼,以及作为这些行为的一个整体部分的若干实践,包括建筑礼拜场所、使用仪礼和器物、陈列象征物、过节假日和休息日。此外,宗教或信仰的实践和教授包括与宗教团体处理其基本事务不可分割的行为,例如选择器宗教领袖、牧师和教师的自由,开设神学院或宗教学校的自由,以及编制和分发宗教或出版物的自由。活石教会所有活动,都没有超出以上的自由界线。
4、被约谈禁止参加活石教会活动,显然侵犯了“保有或采奉自择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保有或采奉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必然涉及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以另一种宗教或信仰取代某人目前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或改持无神论如共产主义的权利,以及保持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公约》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妨碍他保有或采奉宗教或信仰权利的强迫,包括使用暴力或维修使用暴力或刑事制裁来强迫信的人或不信的人维持其宗教信仰和群体、取消或者改变其宗教信仰。具有同样意图或结果的政策或实践,例如限制受教育、接受医疗或就业的机会,或限制《公约》25条政治权利的行使和其他条款所保证的政策或实践,都同样不符合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而归的。持有一切非宗教性质的信念的人也得到同样的保护。
二、指控贵阳活石教会为非法民间组织,理由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显然荒谬。如果所有未经登记的组织都是非法的,世界最庞大的共产主义组织是否已经登记?难道其也可以归入非法民间组织之列?我不得而知。
三、二被告行政处罚显然也侵犯了《公约》第十七条的隐私权条款:1、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名誉和声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2、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预或攻击。可以肯定,活石教会的四间房屋属于教会私人财产,虽然用途为办公,但并不改变其私密性质,“在一个人的四堵墙之内的”事件则是私人的,对公众是隐藏的、秘密的。只有在这样的私领域中,个人才能以一种与其需要和期望相适应的方式追求她或他的自我实现。住宅(一般国内法律制度对住宅的保护延伸至商业和贸易场所)一词,按照英国的说法“我的家就是我的城堡”,也表明保护住宅和财产权利之间的相互关联。与住宅一词相连的各种含义传达着一种熟悉、遮蔽、和安全的感觉。非法的干预包括任何未经被影响的个人的同意而发生,适用于强行的或秘密的侵入以及电子监视行为、监听装置、隐藏的录像机等等。例外是用于刑事司法工作目的的房屋搜查,但需要严格的程序限制;或者灾难(火灾、洪水、地震等等)进入私人住宅。
四、关于涉及当事人及所属教会自由和财产的处分的任何文件,不管红头黑头,当事人本人当然有权公开,并采取合理措施避难(应对)。特别是,该抬头有“处置活石教会指挥部”字样的红头文件,如果是非法的,更不能视为国家秘密;合法的,就应该可以公开,因为涉及到要处置本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自由被剥夺。
五、民主社会所相称的最基本的民主价值,必然是多元主义、宽容、开放性和人民主权等。本行政处罚违背多元、宽容,不得人心。
我想说,二被告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任何宗教迫害,都会留下痕迹。上帝鉴察人心。
最后,以《圣经》阿摩司书5章24节作为结尾: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But let the right go rolling on like waters, and righteousness like an ever-flowing stream.)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法院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覃臣寿
201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