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家庭拆迁观察:对江苏阜宁县金沙湖政府强拆暴力控告

2016年05月06日 综合新闻 ⁄ 共 173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胡彦淇转自: 博讯网

控告人:管林军,男,1966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320923196604050937.汉族,农民,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阜宁县施庄镇喻口街52号,现划为金沙湖管辖;
控告人:陈贵华,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电话15805117816

被控告人:王铁根,男,中共党员,现任:中共金沙湖工委书记,中共阜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被控告人:徐海东,男,中共党员,现任:中共金沙湖工委副书记,金沙湖管委会副主任;
被控告人:顾加平,男,中共党员,现任:金沙湖管委会拆迁办主任。
关于对被控告人超越职权以手中职权之便对控告人合法私有财产实施暴力拆除,并对控告人实施非法监禁一案,依法提起控告。
请求事项:请求党委、政府及主管职能部门依法对被控告人违法违纪侵害控告人人身权利、故意毁坏合法私有财产一案依法立案查处;
请求党委、政府及主管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承担本案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依法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事实与理由:
一、控告人的基本情况:
控告人所在区域原为阜宁县施庄镇沙岗村五组,现划为阜宁县金沙湖管辖,其户口性质仍为农村居民,其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用途为农用地,控告人全家六口人,父母、夫妻俩、两个孩子,全家共有房产三下三上楼房,楼下三间为门市房,上为住宅用房,另有附属用房及建筑物,夫妻双方均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百货店和十字绣门市和农业种植经营及机械加工为一体的家庭经营模式。
二、非法征收征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个人不动产,目的是公共利益,程序必须经法定权限和程序的批准,损害的是集体个人利益,法律规定必须依法足额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准不下降,征收个人房屋,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给予拆迁补偿。而本案控告人的合法房屋财产及土地在未经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未给予拆迁补偿安置的前提下,被控告人以手中职权之便,以自已的名义所谓的项目需要,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对控告人合法权益实施非法征收,对其私有合法财产房屋以黑恶势力行为实施暴力灭失。其行为已构成渎职侵权。
三、暴力侵害控告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控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物权法》第66条《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控告人的合法私有财产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事实恰恰相反,2014年12月25日下午1时许,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合法私有财物,在未经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未依法征收,未经人民法院裁决,无任何手续的前提下,被控告人以自已的名义(打着政府的旗号)以行政职权之便,组织该辖区内的村组以上所有干部,动用武警、特警、公安干警、120、119,以城管社会闲杂人员为其保驾护航,人员不知其数,约有上千人,大小车辆40余辆,携带挖掘机五台,实施灭失。
由此可见事发前,该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进行了周密布署。事发时,被控告人徐海东为现场总指挥,顾加平为副总指挥,城管胡队长为突击组组长,突击组在徐、顾的指挥下,城管人员首先非法限制正在营业中控告人的人身自由,分别被押进车牌为苏JL5079、苏JL5027车子上,同时抢走控告人用于报警用的四部手机,并有数人看守。随后不由分说拖离家园,并随及指挥挖掘机对其财物实施毁灭,被迫流离失所,现控告人仍被监禁之中,失去自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控告人渎职侵权,侵害其合法权益和权利的事实已成立。事实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该的行为已对控告人构成实质性的侵害及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控告人身为中共党员,国家中层干部,其行为有损党和人民政府光辉形象违法违纪,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据此,控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作出控告,故请求党委、人民政府及主管职能部门依法支持控告人的请求事项,依法维护党纪、国法尊严不受非法侵害,依法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此致!
道德法庭
控告人:管林军 陈贵华 15805117816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