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员董须丰转自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年4月9日,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张村坝头吴耀良通过邮寄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惠山区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强拆通知书》违法。
2016年1月13日,无锡市惠山区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向吴耀良送达了《强拆通知书》,称“经查实:你在惠山区长安街道张村坝头北处的房屋……属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本单位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拆除,特此通知。”1月22日,该城管带领强拆队伍,迫不及待地强拆了吴耀良的房屋,留下一片废墟,扬长而去。
吴耀良认为,被告惠山区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强拆通知书》,明显违法;且该《强拆通知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该城管在《强拆通知书》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应当指出的是,《规划法》于2008年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更在其后实施。但涉案房屋系2004年3月建成。法无溯及力,故上述法律对2004年发生的行为无约束力。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授予该城管有强拆的权力。最后,该《强拆通知书》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尽管最高院对强拆有严格的规定,但惠山区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视而不见,依然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擅自发布《强拆通知书》,疯狂地强拆民房,一错再错,给吴耀良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吴耀良希望法院能依法裁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