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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权贵敲诈观察:福建省德化县某些官员无视国法欺压百姓

2016年03月19日 综合新闻 ⁄ 共 130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汤祥威转自天涯社区网

楼主:panlongguiyangLv 2 时间:2014-06-30 08:58:00 点击:429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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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德化县某些官员无视国法欺压百姓致敬的国家领导及社会各界媒体好心人:我是福建省德化县南珵镇蟠龙村龟洋70号村民梁辉墩,今年23岁,下有弟弟妹妹各一,弟弟今年8岁,母亲通过计生办节育后所生。妹妹为父母领养的弃婴。今年6月26日德化县南程镇计生办官员,滥用职权,欺压百姓,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留了我那体弱多病的母亲。我母亲领养妹妹后不久,就被德化县南程镇计生办抓去做了节育手术。2006没有进过学堂的母亲,全然不知自己做过节育手术还能怀孕。直到后来肚子越来越大,才接受了怀孕的事实。但是面对鲜活的生命,善良的母亲不忍心去堕胎。试问天下间又有谁愿意伤害一个鲜活的生命呢?又有谁权力抹去一个鲜活生命呢?难道政府的工作失误,都要无辜的老百姓承担责任吗?天理何在,国法何在。试问谁能还我家一个公道?还我母亲一个公道?我母亲叫(林秀梅、45岁)只因我母亲意外超生一胎。就要求我父母缴纳110616元整的社会扶养金,而且每月还要面对2%的利息。但对于一个勉强度日的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天文数字。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无此权力。但是德化县南程镇计生办官员有,因为在他们眼里普通百姓任由欺负,根本没有反抗的能力。
  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群众工作纪律:   一、不非法关押群众;   二、不打骂侮辱群众;   三、不损坏群众财产;   四、不违规收费罚款;   五、不强迫群众受术;   六、不违背服务承诺;   七、不刁难群众办事;   八、不借机以权谋私。 计生办的人随便抓人是不是违法,这种事情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还有:   1995年7月国家计生委下发《关于印发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通知》中规定了“七个不准”的具体内容: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生育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无助的我及我的家人只能跪求国家领导为我做主,社会媒体好心人替我申冤。谢谢!! 愿我母亲早日回家团聚。

中国福建权贵敲诈观察员 汤祥威
2016 03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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