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六四天网
中石油严重违纪违法、拒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伪造证据、篡改档案、骗取国家巨额养老金、侵害女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控告书
控告人:1、张德芳,女,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1978年3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西公管中心内退员工,国家正式干部(原四川局油建总公司法律顾问,建筑公司财务部部长,会计师)。住:四川成都天府新区油建苑16幢3单元7号,身份证号:511002195702132240,联系电话:13658099216。
控告人:2、周俊,女,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1976年9月参加工作,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川西公管中心内退员工,国家正式干部(原四川油建一公司资产管理员,助理统计师)住:四川成都天府新区雅居乐园55—701号。身份证号:510304195712032444,联系电话:13540483290。
控告人:3、李娜,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1977年8月1日参加工作,系四川石油局川中公管中心员工。综合干事,助理主办。现住: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北路山力苑1—2—3—1。身份证号:510902196011019321,联系电话:13980182838
控告人:4、李琳,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1983年4月1日参加工作,系四川石油局川南公管中心员工 。会计、统计、计生干事。住:四川省泸州市阳江区人民检察院宿舍A幢3单元7号。身份证号:510502196308222222,联系电话:18008208232
控告人:5、徐淑英,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80年12月参加工作,系四川石油局川西南公管中心员工。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四川省自贡市毛家坝自流井区回东路5—3—3号。身份证号:510321641211006,联系电话:13778585582。
被控告人:中石油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总经理、兼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长:李鹭光。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三号
案由:故意伪造证据、拒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假冒签名,非法解除女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单方面强改女管理人员为生产岗位退休,并与四川省社保局行管处处长范魏暗箱操作,恶意串通,骗取社会巨额养老保险金,严重违纪违法。
请求事项:
1、撤销被控告人报假档案给四川省人社厅对以上五位控告人的行政审批退休行为。
2、严格执行国家的现行退休政策和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并赔偿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3、依法对被控告人提供给四川省人社厅的伪造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并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被控告人拒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法规,采取伪造〈人事挡案〉等手段,骗取国家巨额保险金。
被控告人作为企业法人,应当带头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现行社保法规。但被控告人为了骗取国家五年社会养老保险金,拒不执行在全国施行近二十年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发(2005)38号和川劳社发(2006)18号现行社保法规。包皮纵容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捏造、篡改《人事档案》,将控告人“管理岗位”改为“生产、操作服务岗位”(50周岁)退休。其实质是;提前五年把企业员工的养老金转嫁给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担,骗取巨额社会养老保险金。自2006年1月1日至今,被控告人与四川省人社厅、省社保局行管处处长范魏,恶意串通搞假《人事档案》,强迫在管理岗位上的女职员,按生产岗位提前退休。涉及四川石油企业女职员上千人、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属四川石油企业劳动人事腐败窝案,被控告人已涉嫌诈骗社会保险等数罪。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制定的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的强制性规定,五位控告人均为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法人分支机构管理岗位上的管理人员,依据上述四川省现行劳动社保法规应该55周岁退休。而被控告人伪造控告人《人事档案》,将三十年国家正式干部的周俊【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32年】、张德芳【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30年】的专业技术岗位,捏造成生产岗位强行退休:将被招聘为管理岗位的李娜,捏造成聘前的操作岗位:将三十年会计、统计、计划生育岗位的李琳,捏造成印刷工岗位:将三十年护士、计生办主任岗位的徐淑英,捏造成档案管理员,并伪造签名,将周俊、张德芳、李娜强行办理生产岗位退休,且停发基本生活费,迫使本人签字认可,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二、被控告人违反《档案法》假冒签名,假借维稳,株连九族。
1、对周俊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伪造《职工内部退养审批表》、《情况说明》,《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职工退休通知书》;伪造川油建人事发〔1999〕21号,川油建发〔1999〕248号管理文书为《干部档案》劳动岗位依据; 用企业上报的《省本级退休条件审定表》冒充省人社厅行政行为,无一天生产岗位时间、地点,就改变资产管理员《岗位协议》办理生产岗位工人退休,无退休通知书并于2009年1月停发工资至今已5年半,私自用周俊旧身份证在邮政银行办理交易业务,并拒绝送达周俊的退休审定通知书【行审(2008)58号】长达5年。2013年2月1日周俊去北京上访人力资源部,在回川的途中,被被告人串通地方黑保安,在护送车上惨遭毒打,右眼角被打裂口,头部4个血胞、手臂上留下乌血伤痕(四川住京办有备案并有照片为证)。采用株连九族手段,影响家庭和儿子提职,迫使其离婚。
2、对张德芳的主要违法行为是:有干部工作证、会计证不认。无一天生产岗位时间、地点,却假冒《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职工退休通知书》签名,伪造川油建人事发〔1999〕20号,川油建发〔1999〕181号管理文书为《干部档案》做岗位依据,强行将大学毕业的国家干部、油建总公司(兼职)法律顾问、建筑公司财务部长、会计师岗位改为生产岗位,在2008年8月快52岁时,倒扣一年半管理岗位工资强行2007年3月50岁生产岗位退休,停发工资。采用株连九族手段,将其爱人:四川油建总公司17年的唯一专职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施工企业全国优秀法律顾问)强行调离企业法律顾问岗位。
3、对李娜的违法行为是:伪造《员工借用介绍信》,编制两个用人单位互相矛盾的用工资料。强行办理生产岗位退休,停发工资。
4、对李琳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伪造《岗位(技)工资晋档变动审批表》《人事挡案》,将管理岗位篡改为印刷工。强行办理50岁退休,停发工资。
5、对徐淑英的主要违法行为是:将计划生育办主任,篡改为档案管理员50岁退休。
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控告人曾多次向四川省人社厅(省社保局)提供伪造的资料和非《人事档案》,而四川省人社厅(省社保局)只批不审,被控告人与省社保局恶意串通,共同侵犯女管理人员合法权益,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44条第2款,《劳动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5条、《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三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被控告人骗取社会养老保险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社保基金等犯罪,同时又侵犯了控告人终生劳动权利和合法权益。
为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党的“十八”大精神,查处腐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敬请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查处中石油四川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违法违纪、滥用职权、诈骗社保等严重违纪和涉嫌犯罪行为。
致此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控告人:周俊、张德芳、李娜、李琳、徐淑英
(根据李娜提供的材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