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党员徐田 转自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中文网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从1月12日开始通过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新的互联网新闻管理规定,除了覆盖传统的新闻网站、社交媒体外,还将微信公号、新闻网络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作为“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纳入监管。
据2015年8月腾讯官方披露的数据,微信平台上的微信公众号的数量突破1000万,其数量还在增加,考虑到不再更新的公号,其数量在千万级应无争议。
该办法所监管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根据该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除了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还必须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新闻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此外,该规定禁止外资进入从事中国大陆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网信办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分成“采编发布”和“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两种,对应的是传统媒体转型而来的新媒体和商业门户网站和新兴媒体。
该办法要求,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应当是新闻单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单位是新闻宣传单位。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的,应当是依法设立二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对内容的审核,该办法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总编辑负责制,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此外,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对微信公众号这类平台,该办法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平台使用者为从事向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审核,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根据该文件,理论上,在微信上从事原创新闻发布的微信公号创业者,或将因属于“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需要办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确定的单位,即所谓“白名单”媒体发布的新闻信息。
该办法为网络新闻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否则,不但服务提供者有义务自动删除,网信办也有权通知其予以处理,除必须依指令立即采取“消除”等措施,还必须保存有关记录,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