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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宜增:中国劳工权益观察年度专题简报 – 劳工权益

2015年12月31日 综合新闻 ⁄ 共 83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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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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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权利保障大致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国家立法干预或管制,从法律上保护劳工权利;另一种是依靠劳资共同参与企业决策,实行企业自治和劳工的自我保护。

美国将标准的制定作为完善监察执法的基础,并以授权的方式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标准。除了负责标准的严格实施外,被授权的主管部门还必须帮助和鼓励各州做出努力,确保安全与健康的劳动条件。注重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规的人员和企业进行严厉惩处,促进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落实。

瑞典是世界上劳资纠纷发生率最低的国家之一。面面俱到的法律规定和由工人代表组成、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为劳工权益提供了双重保障。在瑞典,一个普通人从找工作、进入劳动力市场开始,《促进就业措施法》就保证了他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辅助手段,如职业培训等,使他能更快地找到工作。而《男女平等机会法》则保证不同性别的求职者可享受相同的待遇。对于一个全时工作的普通劳动者来说,工作时间要占据其全部时间的近30%,如何让雇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成为薪金问题之后劳动者最关注的另一个焦点。为此,瑞典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工作环境法》,要求雇主应随技术、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雇员工作环境,提高安全和健康标准。另外,除雇主提供的劳保物品外,瑞典税法规定,如果劳动者个人需要购买有关劳保用品,如食堂或医护人员购买工作用的防滑鞋等,均可享受退税待遇。

日本注重通过立法来规范劳资关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达到稳定生产、发展经济的目的。1946年9月,日本颁布《劳动关系调整法》,次年4月实施《劳动基准法》,1949年6月起颁布实施了《劳动组合法》,合称"劳动三法",这构成了日本规范劳资关系最基本的法律体系。"劳动三法"与《劳动安全卫生法》、《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等配套法律一起,成为日本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日本政府制定相关劳动法规的基本依据。

 

中国民主党中国劳工权益观察员 任宜增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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