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人员暴力执法违背了那些法律?
中国城管人员暴力执法是中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且已经是引起全中国公愤的问题。但城管人员暴力执法究竟犯了中国那些法律呢?中国作为专制国家,不尊重人权,虽然在宪法上规定中国公民有世界上其他国家公民都有的权利,但在刑法和民法中,对于政府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法律条文很少。作为中国民主党中国城管观察员,我请教了一些律师,归纳如下几条法律,供受到城管人员暴力侵害的公民维权时参考使用:
-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中国民主党中国城管观察员 郑家法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