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轩屹转自中国妇权网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衍生出来的各种地方性计划生育控制法规规定汉族和少数民族严重不平等,汉族的实行独生,少数民族的则可以多生,甚至多生的可以奖励。例如:
1、内蒙古自治区规定: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
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
4、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
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3个孩子。
5、西藏自治区规定:
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数;
6、云南、贵州、青海省的大致规定是:
少数民族可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过批准多生育1个孩子。对总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7、而吉林延边州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人口发展条例》则规定:
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朝鲜族家庭实行生育补贴,对第二个子女自生育月份起,每月补贴1000元,共补贴50个月,共计5万元。第二个子女为多胞胎的,每个子女均享受第二个子女的补贴待遇(双胞胎就是10万)。
网络上甚至有大量传言计划生育政策主要是针对汉人的民族灭绝政策,是满族遗裔灭汉复国的惊天大阴谋。而计生部门这种乱作为乱政,对不同民族实行不同对待的严重不平等计划生育政策显然是在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构成分裂国家罪。
中国民主党中国女权问题观察员 周轩屹
201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