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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建国:高瑜案所思

2015年12月10日 综合新闻 ⁄ 共 134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党员薛彩妹2015年12月10日转自独立中文笔会
查建国:高瑜案所思(与环球时报争鸣之262)
十一月 28, 2015 editor 案例评论, 评论, 首发, 高瑜 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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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法26日对高瑜上诉案做出公开宣判,仍认定高瑜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改刑五年。27日环球时报评论员单仁平发题为《高瑜案改判是坚持依法办案的结果》一文。单文两个关键词:“依法” “政治化” ,即高瑜案是“依法” 办案,不能被“政治化” 。

单文讲“中国是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当前尤其受到强调,在那些事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尤其不太可能向外部舆论低头。”单文标题也强调高瑜案是“坚持依法办案的结果” 。是这样吗?说两个疑问请教单先生:

一, 法院定高瑜罪的依据是高瑜向境外明镜出版社泄密了中共9号文件。可明镜出版社负责人何频先生出具了没有从高瑜处获取文件的书面证言和视频证言。高瑜辩护律师莫少平在高法宣判后接受“德国之声” 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我们对高瑜无罪辨护的基本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对何频证言不采信,理由是何频证言没有经中国驻美使馆认证。

法律规定:境外提供的材料应经所在国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馆的认证。莫律师说,何频证言前两个程序都已经完成,只有最后一个因“众所周知” 的原因,中国驻美使馆不给出具这样的证明。莫律师紧跟着讲,但法律还规定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既要搜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同时也要搜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可法院对可证明高瑜无罪的何频证言不采信、不取记、不调查。这就是环报讲的“依法办案”吗?

二,法院指控高瑜向境外传递的是中共9号文件。刑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是指国家各机关,这与各政党机关没有法律上的等同关系。传递中共文件就是泄国家秘密吗?充其量党纪处理,与国法何关?

单文讲“支持她的力量把此案与‘言论自由’ 和‘人权’ 挂钩,这样的情形在中国有异见人士犯案时经常出现,涉及他们的案子最容易被政治化。”难道高瑜一案与政治无关,仅是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吗?其案政治性很强的理由有三,(1)涉案的中共9号文件政治性极强,这就是有名的“七不许讲” 整肃意识形态领域的部署;(2)其文件爆料后国内外的政治影响极大,使人们更准确地把握了中共“改革” 实质。可令人奇怪的是,如文件所要做的事是对国民有利,是保护言论自由和人权的行为,那“爆料” 它岂不是为其扩大宣传的正能量?中共为何象被“揭丑” 一样惶恐不安?(3)对其案的处理很政治化。如这仅是一普通刑事案件,当局能下大力气对此进行“大海捞针” 的排查行动(单文所讲)吗?中央电视台能在黄金时间反复播放被告人讲话录像吗?能在此案宣判日把北京异见人士都监控吗?(我本人即因此被警方门口站岗值班三天,二审到宣判共三天)。

应该讲中国(大陆)凡涉及到异见人士的案子都是政治性案件,单先生们敢做不敢言吗?

北京查建国 11月28日 手机13661195761 家电010-67506064 电邮zhajianguo2012@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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