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聪转自凤凰网
即使当事人违反了计划生育义务,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其强制堕胎行为均属违法。那么,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实施了强制堕胎行为 ,是否会构成犯罪?
对胎儿,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有不少网友群情激愤,要求认定这些工作人员是故意杀人。而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存在争议的是:在本条中并未对于“人”给出定义。
通常而言,对于《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人”的定义应在同一法律体系进行解释,即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本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从制度价值来看,本条的“人”是指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和其它组织,而在《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够获得法律上的人格,因此从这一体系解释出发,通常认为刑法上的“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不是法律上保护的“人”。
强制堕胎虽然剥夺了胎儿出生的机会,但是由于胎儿不是法律上的人,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详细]
对孕妇,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伤害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公诉案件是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鉴定为重伤,如鉴定为轻伤,则为受害人的自诉案件。
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6号)第42条的规定,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则构成轻伤,但是流产本身并不一定能够构成重伤,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第78条的规定,只有在孕妇流产后同时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才能够构成重伤。
因此在强制堕胎案件中,应该视孕妇流产后鉴定的状况做出判断,如果只是单纯的流产,并无其它并发症,则构成轻伤,按照《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由受害人自诉,在法院认定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孕妇流产后有其它并发症,则构成重伤,应由检察机关公诉,按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详细]
实施强制堕胎的工作人员,或需承担刑责
在对强制堕胎案件讨论的过程中,有不少的网友认为政府工作人员是执行其职务,因此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确,执行职务的人无需就其对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叫“违法阻却事由”,即合法的执行职务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不能认定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比如武警战士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死刑,由于死刑的执行是依法做出的,因此虽然剥夺了罪犯的生命,但是武警战士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前所述,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都无权对孕妇实施强制堕胎,因此强制堕胎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是执行职务,但是属于违法执行职务,因此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实施强制堕胎行为的工作人员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详细]
堕胎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对于堕胎问题的关注程度,往往能够体现对于人生命的尊重程度。
在欧洲,部分国家都禁止自愿堕胎,更惶论强制堕胎
在欧洲,由于天主教的传统,部分国家仍然禁止自愿堕胎(更遑论强制堕胎),以英国为例,1803年通过《妇女堕胎法案》,该法案将堕胎视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以死刑,1929年更进一步通过《婴儿保护法》,将堕胎视为杀婴,禁止结束任何可能活存的胎儿的生命。1967年,为保护妇女权利制定了《堕胎法》,允许有条件的堕胎行为。1990年在《人类受精和胚胎法》放宽中堕胎的规定。
而法国《刑法典》直到1975年才将堕胎除罪化,规定可以堕胎。至于天主教国家爱尔兰则是在《宪法》中明确禁止堕胎,直到1992年通过公民投票,允许妇女到国外堕胎。瑞士在1937年制定《禁止堕胎法》后,该法一直被严厉的执行,堕胎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瑞士每年有13万妇女在境外或者非法堕胎,直到2002年才通过公民投票才将堕胎除罪化。[详细]
在美国,堕胎是一件普通人情感上难以接受的事情
在美国,堕胎一直是引发美国社会分裂的问题,在1973年“Roe v. Wade”案后,美国社会就分为两派:有限度支持妇女堕胎和绝对禁止妇女堕胎,这种社会分裂主要是基于对人的权利认识上的差别:有限度支持妇女堕胎的人认为妇女享有决定自己身体的自由权,应该是属于“Griswold v.Connecticut(1965)”所确定的“隐私权”的范畴,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
而主张绝对禁止妇女堕胎的人则认为胎儿应该享有生命权,怀孕是上帝的礼物,生命始于受孕,《联邦宪法》所定义的“人(Person)”包括胎儿,因此政府有责任在妇女整个妊娠过程中保护胎儿的生命,这是政府不能拒绝的国家利益,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胎儿生命同样也是为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详细]
中国,你还不该反思吗?
按照《宪法》第25条的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实施计划生育的目的是为了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那么所有的计划生育政策措施都应该接受这一目的的审查。在制定该《宪法》30年后,有必要重新审视相关制度。
比如计划生育政策主要是限制人口出生,这是因为人口过多,原有的政策在政策出台时可能是合理的,但是随着经济增长与转型,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会给计划生育政策提出新的要求,原来政策所有合理性可能丧失了,近来经济学家的研究证明:“人口红利”逐步在丧失,劳动力短缺可能成为不得不面对的新的社会问题,那么政府有责任说明: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生育政策来适应经济与社会的变化?是否应该从过去的限制生育转为鼓励生育?
计划生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甚至违背人性的行为,加剧了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怨念。面对惨案的不断发生,面对民间的质疑,面对人性的拷问,中国,你难道还不该反思吗?[详细]
专题资料来自《汉德:假如堕胎成为法律问题》,原载《南方周末》,作者为中国法官。
一次抗争,就可能阻止下一个悲剧的发生,中国人必须反思强制堕胎制度,以生命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