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海明 转自 博讯新闻网
长沙市岳麓区左家垅村村民捍卫土地遭毒打
报料人反映,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左家垅村在“大学城安置小区”的开发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随意变更征地面积,减少补偿数额,侵害国家和村民利益。并采取恶意欺瞒、暴力伤人、威逼驱赶等违法手段,致使彭丽桃、李金林、周桂丹、李迎春等多人惨遭毒打。事发后,受害人将左家垅村负责人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村委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不具备行政强制、行政执行、司法裁判、司法执行的职能和权力,存在过错。
愤怒的“火山喷发”
据连续当了2届村民代表的左家垅村郑家湾组的李伟华介绍,该村在征用土地建设“大学城安置小区”过程中存在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他说:“同一样的土地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价格,而且征用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占用的面积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钱又是到哪里去了?为什么不能给村民们一个明白呢?”
知情人告诉记者:第一期工程占用土地面积为11.129亩,价格为每亩19万元;第二期工程占用土地面积为15.606亩,价格却只有每亩15.6662万元,实际到账款为244.4880万元。由于第二期工程存在土地价格、占用面积等许多问题,广大村民纷纷提出质疑,致使工程无法启动。无奈之下,左家垅村委会只好更改土地征用面积,由原来的15.606亩增加到17.99亩,以此来糊弄村民。但变更增加后的17.99亩面积还是与实际占用的23.32亩严重不符,这引起了广大村民的深切关注和强烈不满。
2011年11月17日凌晨,左家垅村负责人邓军泉带领几十人来到彭丽桃等人的棚屋和菜地强行施工,遭到村民阻止。邓军泉指挥众人对村民大打出手,将菜地和棚屋强行挖掉,打伤村民10多人。其中李金林夫妇二人被打成骨折和轻微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2年7月16日,邓军泉再次带领几十人使用暴力手段打伤村民多人,其中彭丽桃的女儿和女婿被打成轻微伤。村民杨建民等人的菜地被强行挖掉。2012年8月19日晚上10点,邓军泉组织更为庞大的人马准备强行动工,身为村干部的邓军泉手执扩音器一边骂村民一边喊:“上!”,双方剑拔弩张,一触即发。村民拨打110,民警及时赶到,一场冲突才得以化解。
蹊跷的“息访承诺”
彭丽桃、李金林等人在被左家垅村委会派人打伤后,先后多次向区、市、省及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要求解决村委会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伤害赔偿。
2012年2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委负责人陈中、袁健康主持召开协调会,责令左家垅村委会将受损村民的青苗、自留地及棚屋补偿款落实到位;10天之内兑现打人致伤的一切赔偿费用;调查解决左家垅村委会在“大学城安置小区”开发建设中“少报多占”的问题。
然而,左家垅村委会对岳麓区委负责人的处理意见置若罔闻,对村民们的正当诉求不予理睬。万般无奈之下,村民们开始了漫长的诉求之路。
2012年8月2日,彭丽桃的遭遇得到了岳麓街道工委领导的重视。在李江副书记的主持下召集受害人彭丽桃、李金林以及街道综治办负责人柳树田、左家垅村委会负责人进行调处。
据《息访息诉承诺书》显示:彭丽桃、李金林将获得23976元补偿款,并就此息访息诉。
令人费解的是,该“承诺书”有3条“核实情况”:一是街道已就该宗地的使用请区国土分局进行复核,无超红线使用状况;二是街道城建办已和村及村民代表进行了现场测量复核,该宗地是全部按用地红线拆迁、施工;三是该宗地的补偿、青苗、设施等均按长沙市人民政府60号令进行补偿。
记者查阅了有关“大学城安置小区”的相关资料,从中发现:2012年9月6日,经长沙市国土局测绘队实地测量,第二期工程占地为23.32亩(其中包括砂泥塘2.3亩)。
另据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岳麓区分局的《关于左家垅村郑家湾安置小区有关信访事项的答复》显示:郑家湾安置小区已取得用地红线,总用地面积11617.88平方米。2008年10月7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新【2008】0033号,分二期开发。举报中的11层社区服务大楼应为二期的高层安置房。现场查勘,未动工建设。我局已向左家垅村去函,告知未办好相关报建手续之前不得动工。
村民们质疑:为什么要彭丽桃夫妇承认那3条“核实情况”呢?
打人岂能如此摆平?
2012年10月17日,彭丽桃、李金林、周桂丹、李迎春等人一纸诉状将左家垅村委会及邓军泉告上法庭。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7日和2012年7月16日,邓军泉带领村委会有关工作人员与彭丽桃等人发生冲突,致使李金林右侧第六肋骨骨折,头部外伤、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入住长沙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18天,自行支出医疗费5817.92元。经长沙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构成轻微伤;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彭丽桃、周桂丹、李迎春等人身体多处受伤,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左家垅村委会属于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不具备行政强制、行政执行、司法裁判、司法执行等职能和权力。双方均不得通过强制或暴力手段处理纠纷,双方都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邓军泉系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关职位行为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村委会承担。双方发生冲突,导致多人受伤,双方均存在过错。鉴于村委会系事件发起方,且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法院裁定村委会承担70%的责任,受害人承担30%的责任。
至此,岳麓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被告各打20大板”而画上句号。
一位资深的法律专家指出:村民捍卫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属于维权,村委会滥用职权对手无寸铁的群众进行施暴,造成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让凶手逃脱法律的制裁更加令人蹉叹和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