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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权利观察:广州犯罪集团迫害少数民族和迫害郭飞雄,唐荆陵等人权律师

2015年08月17日 综合新闻 ⁄ 共 272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郭飞雄,唐荆陵律师等人为民主和平遭到广州司法犯罪集团迫害,请求国际关注。

我叫覃事文,4级残疾人,土家族,现向反映中共广东省广州市委市政府以任学锋书记、广州市中级法院、荔湾区人民法院:吴树坚院长丶许雪芳、郑茵法官丶邓庭长;荔湾区政法官员组成的犯罪集团迫害少数民族的犯罪事实 ,非法扣押我8万元财产保全费的犯罪事实,请大家关注! 电话:18601067405

犯罪集团在利益的驱动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滥用司法自由量裁权,到使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自2012年1月20日立案-----2015年长达4年多没有作出判决,犯罪集团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至使我向该法院财产给原告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一、裁定不受理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属于枉法裁判;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司法犯罪集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2)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未送达):裁定: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芙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不受理原告覃事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3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第164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人签订了刑事谅解协议书(被告人的律师和代理人均签字,见刑事谅解协议书),对退赔不足部份和违约金及利息等损失另行在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我公然对抗法律和事实依据,非法接受被告人魏青、钟耀的好处后,滥用司法自由量裁权,枉法作出当事人没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二、荔湾区法院犯罪集团庭审中擅自帮助被告人提出管辖异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犯罪集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2)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6号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决定由许雪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茵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原告没有提出组成人员回避申请。

犯罪集团传票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9时到该院第七法庭开庭,原告和被告钟耀、魏青代理人钟其一、贺仕娥出庭应诉,视为管辖异议不成立。

2012年9月18日 ,荔湾区法院以向二被告钟耀、魏青送到了(2012)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起诉书和裁定书。两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异议要求贵院将该案移送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但没有提交钟耀、魏青在长沙居住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司法解释》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原告与被告人签订了刑事谅解协议书(被告人的律师和代理人均签字,见刑事谅解协议书),对退赔不足部份和违约金及利息等损失另行在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荔湾区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法律都明确规定,荔湾区法院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在举证证期限内提出,二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证据,视为放弃权利。

二被告在开庭时确答复没有居住证明和租赁合同,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司法犯罪集团庭审时教唆二被告人代理人伪造居住证明和租赁合同,这样就可以达到目的同,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开庭是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是审理管辖异议权的,法律明确规定,管辖异议在答辩期间提出,即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院书面审理作出裁定驳回还是移送,荔湾区法院滥用司法自由量裁权,违反审判原则和法定程序,在开庭时擅自帮助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教唆二被告人代理人伪造居住证明和租赁合同,达到原告保全被告魏青财产过效的目的,帮助二被告逃脱民事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三、犯罪集团,滥用司法自由量裁权,本案4年来未审理完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2012年1月22日,我在犯罪集团,起诉被告钟耀、魏青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一案,该院立案,原告缴纳了2366元诉讼费和77000元保全费之后,荔湾区法院先后用手中的司法自由量裁权,驳回移送等手段不审理,在原告多次维权下,该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芙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庭吴晓佳审判长在判决生效后就寄送给了荔湾区法院,荔湾区法院没有要其他材料,此案至自2012年1月22日-----2015年 4年多没有审结,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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