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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公正运营观察员忻伟忠:劳工维权说明书——如何正确的争取工伤赔偿权益

2016年06月05日 综合新闻 ⁄ 共 140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如何正确的争取工伤赔偿?这个很简单的问题,由于我们的劳工兄弟缺乏必要的思考,总会把很多获得赔偿的机会错失掉。因此,有必要将整个维权流程进行一个整理,做成一个说明书,让劳工兄弟能按图索骥,自助维权。

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工伤?简单的说就是劳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关系发生的人身伤亡事件。但现实中,资方一般和劳工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而且还把这份劳动合同以单位盖章的理由收走,不返还给劳工。乃至劳工发生工伤的时候,资方说:你不是我的工人,工伤与我无关。劳工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的官员说:你把劳动合同拿来,我们立即就为你办理工伤认定。

如何应对这种不利情况呢?劳工应当在日常的工作中收集、保留以下资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这些资料不是必须全部具备,当然是越多越好):

1、工作牌(注意:有的资方很狡猾,不是发工作牌,而是发出入证);

2、工资条(注意:社会保险和加班费支付情况);

3、社会保险接续卡;

4、由自己分管签字负责对外的合同文本;

5、有领导签字的财务报销凭证;

6、考勤表(考勤卡);

7、公司内部员工联系名册;

8、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9、工作移交清单;

10、纳税证明;

11、工资卡(注意:有的公司为了逃税,采取两张工资卡,或者发放部分现金的形式);

12、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所从事工作的资料。

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单位以外的人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的方式,促使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固定员工名册,将来一旦发生工伤事件,只需要查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职工名册即可确认劳动关系。对于这种情况,劳工应当团结起来,共同聘请一名当地或者外地律师(注意:不仅需要律师又专业的水准,尤其重要的是律师要有正义感,不畏权势,不受金钱诱惑)作为劳工群体的常年法律顾问,不断通过外部监督的方式,保障劳工群体权益。

其次,资方不主动为劳工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怎么办?

劳工及其亲属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期限为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年(注意:该期限为除斥期限——不可延长、中断。职业病认定除外)。

第三、获得了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立刻请求工伤赔偿?

从形式上看,劳工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当然可以请求工伤赔偿。其实不然,因为工伤认定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资方还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初次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应积极的找资方协商,这个期限应当保持3个月(因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3个月),等资方超过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或者放弃权利后,如果仍不给予赔偿,再申请劳动仲裁,才不会有程序上的法律障碍(注意:这个时间的等候是为了缩短因为程序造成的时间延长,非常有必要。且在这3个月的期间内,也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和解)。

第四、谈判中,资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在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强制性标准以下给予工伤待遇,是否还能申请劳动仲裁?

有的时候资方利用受伤劳工经济困难,急需资料费用的迫切心理,迫使劳工在《工伤保险条例》强制性标准以下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这种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协议,应当通过法律的方式废除。而且法律也禁止资方在违背国家强制性赔偿标准,免除赔偿责任。也许有的人会说: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适用意思自治原则。需要纠正的是:意思自治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使的,否则就是违法无效的。

期望通过我的这个维权说明,能帮助劳工兄弟争取自己的权益。

郑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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