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腐败观察:当今中国的腐败与反腐败

2015年08月04日 综合新闻 ⁄ 共 1044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林春仙转自崔思玲网页

苏祖勤

摘要:本文较系统地分析了当前中国腐败的表现形式、特点及成因,简要评估了当前腐败与反腐败状况,提出了深化反腐倡廉战略的思路。

腐败就是社会公共权力的滥用,即公共权力不是被用于实现合法的社会公共利益而是用于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益。可以说,人类自从有了公共权力就有腐败现象(原始社会的灭亡就是拥有原始氏族组织权力的氏族首领不断腐败的结果),存在公共权力的地方就可能存在腐败,这是万古不易的规律!但是,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社会制度,其腐败的形式、特点、程度及成因等则有不同,因此,要有效遏制当今中国的腐败,就必须认清当今中国腐败的形式、特点及成因,建立起有适合中国国情的反腐败制度和机制。

一.腐败的表现形式

认真研究当今中国腐败的表现形式或者说具体内容,总体把握腐败的现状及其成因,对于我们制定科学和符合实际的反腐败总体战略,有效遏止腐败是大有裨益的。

关于腐败的表现形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有政治性的腐败(如吏治腐败),也有经济性的腐败;有个案性的腐败,也有地区性的、系统性、行业性的腐败;有公开的腐败,也有隐蔽、甚至披上合法外衣的腐败;有些腐败人们意识到了,如公款消费、用公权和公款弄文凭、为子女亲友谋好位子、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买凶杀人等等,有些则不然。现在有些人、甚至是反腐败专业机构将一般性的公款吃喝之类不作为腐败问题看待,公款吃喝者心安理得(他们的原则是只要不往自己口袋装),有些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也会充分“谅解”。但民间有“喝坏了党风喝坏了胃”之说,可见此事既小又大。还有一些很严重的腐败问题很多人未必有足够的认识,比如行业和集体腐败、立法腐败等。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系统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行政权力以及雄厚的国有资产实力,搞行业垄断,实行职工高收入高福利,这算不算腐败,我认为应当是不折不扣的腐败!集体腐败现象的存在就比较普遍了,大者如一些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及军队自办的经济实体,它们的开办资金来源于单位的国有资金或资产,经营人员也主要是本单位在编职工,有的还可以利用国家赋予该单位的特权开展业务,但它们的功能又主要是为本机关职工谋福利。这种情况可称之为公产公权创收,小集团受益。其他集体性质的腐败,如水利部党组决定用国家防汛资金建豪华的“水利调度大楼”、许多单位的领导集体购为自己买豪华住宅等等,可以说不胜枚举。立法腐败在我国一直是比较严重的,可以说是我国当前最大的腐败,也是层次最高的腐败,最“合法”的腐败。我国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即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人大颁布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从我国的立法现实来看,人大立法也好,政府立法也好,涉及到行业管理问题时往往是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起决定作用,因为法律草案的起草、修改等都是由主管部门负责,他们当然会在法律法规中竭力维护或扩张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如确立收费权、增加本部门的审批权、扩大本部门的人员编制、提高本部门的级别等。典型的如卫生、邮电、通讯、铁路等国家垄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许多有利于本行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主要是由国家卫生部起草,所以明显有利于医院而不利于患者,原国家邮电部颁布的规章就规定电报不能及时送达给用户造成再大的损失也只赔电报费等。这些我们只是例举,应当还有许多不为一般人所关注到的情况。

总之,反腐败要全方位,要有系统性,不能顾此失彼,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二.腐败的特点

1.腐败的面积大。立法、行政、司法、国企、国家事业单位都存在腐败现象,很有点“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味道。医药行业的回扣风、学校乱收费、政府部门乱集资、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吃拿卡要、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枉法裁判、几乎行行都有不正之风,都存在腐败现象,严重的危害社会和人民、腐蚀着社会主义制度。

2.后果严重,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损失巨大。最近宣判的厦门远华案案值530个亿、重庆虹桥跨塌案致使几十人死亡。20世纪80年代以前,贪污受贿10余万元而被判死刑的案件屡见不鲜,现在,几百万几千万也不见怪。

3.腐败犯罪的手段高。如于志安将国有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到境外,受到所在国家的保护。有人总结了 “十种腐败的怪现状”,其中提到的几种现象就很能说明问题,如边作案边提拔现象(说明犯罪分子作案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狡猾,很多人被蒙骗);捞了就走现象(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或逃或退下来);猫鼠勾结,会计与出纳勾结、上司和部属合谋;“一窝黑”(一些人不惜重金将有关人员拉下水);抗拒从宽现象;贪钱为公现象。(《武汉晚报》2000年11月10日第6版)

4. 腐败具有突发性。中国大面积、大规模的腐败是自改革开放以后。

5. 腐败的势头猛。近年来,虽然党和政府不断加大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但发案率和大案要案仍呈持续增长的态势。据统计,199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结案件12万多件,受处分的县(处)级干部3970人,地(厅)级干部292人,省(部)级以上干部12人。1999年结案件13万多件,受处分的县(处)级干部4092人,地(厅)级干部327人,省(部)级干部17人。 2000年1一11月,结案件13.4万多件,受处分的县(处)级干部4146人,地(厅)级干部331人,省(部)级以上干部21人。(2000年12月28日21:26 中新社网站)

6.腐败带有系统性。厦门远华案涉及地区党委、政府、公安、海关、银行等部门。政府官员和不法奸商内外勾结、共同策划、疯狂敛财,视法律如无物,致国门洞开。实际上是私人通过赎买控制了相当的公共权力。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国家都绝少存在。

7. 存在不少合法化腐败。如行业垄断性质的腐败(如电信垄断、电信职工不合理的高收入)都是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

三。腐败的成因

1.认识(或者说指导思想)上的误区。我们的许多政策和制度都是将“人”作为“善人”、作为好人来制定和设计的,强调“革命靠自觉”,不太注重监督制度建设。如前一阵社会上很推崇的自律式的“承诺服务制”,许多地方的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都搞承诺服务,好不热闹。但结果呢,风光不久。这说明,仅仅依靠人的自觉性是靠不住的。我们当然不是说承诺制不好,当然有承诺总比不承诺好。但是,第一,承诺靠不住。前天的承诺今天可以改,张局长的承诺李局长上台后未必认帐。第二,热情周到地为人民服务是行政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写进公务员行为准则,必须遵守,怎么反过来变成行政部门对人民的施舍?承诺制在企业实行的效果比行政部门好,是市场的压力(或者说监督)的结果。因为服务好,说话算话,顾客就多,赚钱也就多。为了更好地说清这个问题,我们不妨考察以下西方国家的情况。

在西方国家,国家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是依据"性恶说",即人的本性是自私和邪恶的。因此,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商务印书馆)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度就是依据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力制约的思想设计的。"分立"是指国家权力的分割和相互对立。其思想底蕴是,人民虽然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自己的代表-议员及议会,但又不完全信任他们,为了防范他们滥用人民的授权,又将一部分国家权力委托给另外一些人,并设立相应的国家机构,即行政和司法,让他们彼此牵制,共同对国家的真正主人负责。在非国家机关,这种"性恶论"的影响也同样广泛存在。例如香港企业界有一个惯例,即财务主管人员每年都有10---20天不等的例行公休假,这当然可以说是一种福利,但更重要的目的是例行审计,看看你有没有搞鬼,看看有没有为规操作。可以想见,如果该财务人员有经济问题或帐目不清白,至少在当年可以查处,不至于酿成大案。在我们许多人心理上,查某人的帐,只有这个人有问题才应该,否则就是对他的污蔑。近年来许多贪污挪用公款的大案要案问题就出在这方面,因为没有经常性制度化,犯罪分子有机会和时间作案。假设一个人挪用公款炒股票或者赌博,如果他赚了钱,还回了公款,就可能神鬼莫知,他绝对还是一个好人。

2. 中国正处于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计划经济被打破,市场经济制度和规则尚未真正确立,制度上还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得不到严密规范和约束,使腐败现象有产生的土壤和市场。

3. 体制原因

政治体制---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制约。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一个地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如果他愿意并且有能力条件,他可以一手遮天,无人管得了。成克杰还只是广西自治区的政府主席,他搞腐败那么久,竟然一直没事,还爬上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位!

行政体制---政府管得太多太细,寻租的空间太大。尽管我们搞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已有几十年,但应该承认,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和我们改革的目标相比,政府管得仍然过多。

经济体制---国家对经济和社会财富的垄断,国营经济范围太大。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存在的腐败问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搞腐败的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制度缺陷。概括起来说就是,所有者缺位导致了广泛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经过20多年的改革,现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已经获得了相当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经济活动也比20年前要复杂得多。面对21万多家大大小小无处不在的国有企业,国家实际上已经无力对每一个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都进行有效的监管。从1994年《监管条例》的监事会,到后来的稽查特派员、企业工委,到今年新制定的监事会条例和刚刚派到67家企业的27个新监事会,政府已经用了6年的时间,变换了三种形式,试图依托党政部门来强化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种由党政官员对国企管理人员进行的监督,若能覆盖那些国家必须控制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型国有企业,就算很不错了。要用这种办法来监管多数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恐怕不现实。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虽然已经进行了6年,但在股权多元化、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一直进展缓慢,国家从中小企业退出的过程也一波三折,坎坷不断。其结果是,一方面国家作为所有者没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另一方面有监管能力的非国有投资者又进入不了企业,以致于在很多企业形成了监管真空。解决监管真空的问题或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现在应当说并不是不知道该怎么改,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到十五届四中全会,改革的方向和措施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关键的问题是要下决心落实。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私人凭借经济实力操纵公共权力的现象。正在审理之中的厦门远华走私案可能就是一个例子。可以预料,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非国有部门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在发达国家的历史上发生过的现象在我们这里可能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我们必须准备面对一个日益严峻的课题:如何保证在财富的占有方面贫富不等的全体公民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如何防止公共权力被为富不仁者所操纵?

4.权力运行缺乏科学、具体规范,随意性很大。-租金的产生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公职人员被赋予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饭店的卫生标准,在执法不严的地方,执法人员经常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一些场合,就是因为制定规则的人为了少负责任、少受非议,把规则的标准提高到了不现实的地步,以致"执法必严"只能成为一句空话。所有的公共权力几乎都可以引起腐败,而一个社会不可能完全消灭公共权力。比如,司法腐败、吏治腐败这两种最危险的腐败,都是很难通过限制公共权力的范围来消灭的(封建时代的君主或受封的诸侯至少要部分承担司法和吏治腐败的后果,但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也往往不能控制这些腐败,这和一个私人业主不能控制自己的公司道理是一样的)。自由裁量权也一样。移民官员发放签证的权力是一种很典型的不能消灭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规则不可能把成千上万的人的具体情况都事先规定清楚。

  ----对于必不可少的公共权力和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要防止其滥用,首先要靠监督。经过20年的改革,由于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卷入已经大大减少,经济活动主体已经多元化,体制内监督已经比过去要困难得多。大面积的集体腐败屡屡发生,而且可以持续很长时间而不被揭露;高层官员的腐败很少有被其下属、同事或上司揭发出来,这些都说明体制内监督的效力已相当有限。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体制内监督的困难可能还会增加。

5. 中国人事制度的特点:官本位。中国是职业官僚制,官员的名义工资或法定工资很低,而且由于官本位因素的影响,国家最优秀的人才都集中在国家公职领域,高素质的人才和低收入的回报,容易使官员产生心态不平衡,这是腐败犯罪很重要的主观因素。

此外,政务公开不够、舆论监督力度等,也是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总之,腐败现象产生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四.对中国腐败与反腐败状况的基本估价:

中国当前存在的腐败现象究竟到了什么地步?造成的危害有多大?这个问题很难全面和精确的回答,这里我们只能作一个轮廓性质的描绘。

从有形损失来看,腐败每年给国家、给社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多少虽然可能没有统计,但肯定会是一个很大很大的数目,甚至可能是一个天文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公安部门在案通缉的携款潜逃嫌犯就有四千多名,涉额达五十多亿元人民币。贪污、挪用、逃资海外、公款消费、不征或少征税款……,光是吞食国有资产的方式就林林总总不可胜数,何况国有资产损失的总体数量!

从无形损失来看,腐败的社会危害性特别大。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主义的声誉,挫伤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是当前我国社会不稳定的主要诱发因素;腐败还极大地恶化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直接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地方和行业保护等。现在,我国企业财务帐目中都有一个科目,叫做“不可预见费用”,其实主要是用在打通政府有关部门的关节,现在企业支出增长最快的也是这类费用。

从腐败的发展程度看,腐败已不是某个人、某个地区或某个部门的问题,而是具有普遍性、体制性,已到了人民群众群情激愤、不能容忍的地步,已关乎到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生死存亡,危及到共和国的前途和命运。如果进行国际比较的话,我个人认为,,当今中国应当属于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国家。在腐败的普遍性上,世界的情况是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严重。但许多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秘鲁、菲律宾、巴基斯坦、尼尔尼亚、印度尼西亚等腐败问题集中在国家最高层,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腐败丑闻也集中在政务官。中国的腐败问题是各层级各部门各系统都存在。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贪污腐败往往成为国家政权的一个致命问题。因为腐败往往是军事政变和社会动荡主要诱因,菲律宾的马科斯政府、印度尼西亚的苏哈托政府、巴基斯坦的谢里夫政府的倒台以及目前正在上演的秘鲁藤森政府、菲律宾埃斯特拉达政府的政治危机等都是这种情况。当然,目前中国腐败问题的危险性还不到那个地步,因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有决心、有力度,能够掌握和控制中国的大局;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中国的腐败与改革不彻底和制度建设不完善有关,而中国的改革正在推进,因此问题会逐渐缓解。这也正是中国人民还能容忍、还抱希望的原因。

中国的反腐败已有起色、也大有希望。“有起色”是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建立了世界上最庞大的反腐败专业队伍,积累了反腐败的经验,抓出和惩处一大批腐败分子;大有希望是指,反腐败斗争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反腐败的制度和机制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将逐步被消除。

五.标本兼治,持久不懈---当前反腐败战略的思考

1.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难度和特点,科学地选择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战略。

腐败现象的产生具有多因素性,腐败分子的腐败活动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广延性,因此反腐败斗争要具有系统性,同时要树立持久战的思想。

所谓“系统战”,就是要将反腐败斗争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标本兼治,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者顾此失彼。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的反倡廉的法规和政策进行系统的疏理,过时的或废或修订,应当立法的要抓紧立法。

所谓“持久战”,是指要充分认识腐败存在的长期性与反腐败任务的艰巨性,不能期求政治运动的方式解决问题。反腐倡廉历来为我们党和政府所高度重视,如解放初期毛泽东亲自批准的处死贪污腐化分子、原天津市委领导人刘青山、张子善等。但不同的时代,反腐倡廉斗争呈现出不同的特点。50--60年代是搞运动的方式,期望通过一浪高过一浪的政治运动遏制和震慑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70年末至80年,面对由于国际国内环境变化潮涌而来的腐败现象,当时是一种急于求成的思想,期望能够将腐败现象“一锅端”。现在,我们应当承认,在当今中国,腐败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必须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一段时间解决一个问题,稳打稳扎,步步为营。但是,应该说,在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具体操作中,我们还存在搞“运动战”的做法。

2.要加大改革力度,铲除腐败的根源和土壤。

中国的腐败问题与改革不彻底和没有到位有很大的关系,可以通过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遏止腐败持续增长的势头。近现代世界历史的经验表明,腐败的程度与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存在关联。200多年前,英国、荷兰及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各国贪污腐化都曾盛极一时,这与这些国家当时政府正处于从“守夜人”向“管家婆”的角色转换有关。后来,随着社会转轨的到位和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腐败的势头被得到有效控制。现在,我们看到这些国家政府机构是比较清廉的。目前,发展种国家之所以较普遍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也是因为这类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处于变革时期。

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即解决政社分开、政企分开问题。应当尽可能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还应当尽量减少国有单位。管理得愈多,腐败的机会愈多可能性愈大。因此,要限制行政权力,压缩寻租空间。在国家监管力不从心的情况下,明智的选择就是收缩国有经济的战线,通过股权多元化和放开放活中小企业,逐步将民间投资者引入企业,形成众多非国有投资者分别对自己投资的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管的新机制。在那些规模较小的企业,甚至可以通过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合一彻底解决监管问题。同时,这样也可以把那些难于监管的国有资产尽快变现收回,转投它处。

在我国80年代的改革过程中,价格、汇率等的双轨制,短缺商品和资源(如火车车皮)的审批和配给制,诸如对彩色显像管这样的商品的进口限制,都曾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土壤。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干预取消了,腐败的土壤被消除了,这类腐败自然也就不能存在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现在的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十分广泛的政府干预和对正常市场交易的人为限制,而且近年来出现了一种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动不动就以"加强宏观调控"等口号作为掩护,强化行政干预,压抑市场机制的作用。这种趋势和反腐败的需要可谓是南辕北辙。

其次是加强权力制约。毛泽东50年代总结斯大林肃反扩大化错误的经验教训时的一席话很值得我们注意,他说,斯大林的错误在英美国家是不会出现的,因为他们的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制度和机制很健全。

最后,民主是政治腐败的天敌,中国腐败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赖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关键是要按照国家已经确定的方针,加快民主和法制建设,尽快强化体制外的监督,使全体公民不论贫富、职业和社会地位,都可以通过公开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体系和大众传媒等途径行使平等的政治权利,这样就会对行使公共权力的官员形成全方位的监督。

3.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力度,主要是防腐制度和机制建设。

近年来,我国在源头治理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如实行“收支两条线”、“会计委派制”、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及党政军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等。但不可否认,相对于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现实和要求来看则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里面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制度的实施力度不够或本身存在问题。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执行效果就很不理想。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我们反腐败制度和机制还远未完善和健全。也就是说,有些应该有的法规尚未出台。如政务公开方面的法规。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健全和完善的反腐制度必须是着眼于事先防止、事中制止、强化事后监督。事先防止就是要尽可能堵塞漏洞,减少公职人员贪污腐化的机会。事中制止就是一有腐败的苗头或腐败正在进行就能及时被查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前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大。许多大案要案并非一朝一夕形成,但我们的有关主管部门往往事先毫无察觉,及至成为百万千万巨贪被偶然抖出,才大吃一惊,急忙去抓人查案,而此时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已经潜逃境外。问题出在哪儿,就出在反腐制度和机制上,也就是我们的制度有许多不到位和不周严,腐败的机会还很多。如果腐败分子伸手即被捉,权力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情况大概有所不同。

目前,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土资源部等一百0六个部门制定了《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从改革体制、机制和制度入手预防和治理腐败。官方决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脱钩;中央和省一级,省会城市等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推出政府对国企管理方式、缉私体制、金融体制等三项重大体制改革;全国所有县以上执法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工程发包承包制度;干部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推荐责任制等,根治用人上的腐败。

4.厉行法治。厉行法治好象是套话,但它又确实是中国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的重要原因。中国反腐败的法律不可谓不多,处罚不可谓不严厉。如中国的刑法是死刑最多的,其中不少是对腐败分子死刑的规定。但是,很多法律法规没有真正彻底实施。就拿在任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财产和收入状况的规定来说,这在国外是一个很有效的手段,但在我国几乎没什么效果。我们很多人知道克林顿、布莱尔和普京的财产与每年的收入状况,但我们可能没有人知道我国高层领导人的情况。我认为湖北可以考虑在这一问题上有所突破,出台一个实施细则,其中关键一条就是要公布领导人的财产状况,要允许人们去调查核实。

5.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反腐败斗争的力量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如检察院、各级政府的监察部门、各级人大及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等;二是社会监督力量,如大众传播工具、公民及社会团体等。只有这两方面的力量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才能构成反腐败的恢恢天网,达到疏而不漏的效果。从社会监督力量方面来说,大众传播工具是其中最活跃、最有影响的因素。这里说的舆论监督不仅仅是指报纸等传媒登载已被法律定罪的腐败案件,也仅仅不是泛泛批评某种腐败现象,而是允许和鼓励新闻工作者调查和公布具体的腐败案件,为司法机构提供破案线索,对有关部门查处案件进行监督。在西方国家,舆论工具是反腐败的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有国家的“第四种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之称。许多腐败大案要案都是新闻记者首先查出并披露的,如美国的“水门事件”、德国的“科尔政治献金丑闻”、克林顿的“白水事件”、“性丑闻”。在我国,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的监督作用也是人所共知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舆论监督。朱熔基总理在视察中央电视台时,特别提出欢迎新闻界对政府包括他本人进行监督。为什么舆论监督力度这么大?因为记者有职业素养、有政治敏感、有资金支持、有内在动力。(披露“水门事件”的两个美国记者及其《纽约先驱论坛报》就是因此而出名和发财)。《南方周末》有一篇题为“举报的成本谁来付?”的文章,讲的是两位老工人历经数年、费数万金,终于告倒了腐败厂长,但他们也因此贫病交加,真有点“玉石俱焚”的悲壮!这说明一般的公民监督是有难度的,而新闻监督则不存在这类问题。但是,在我国,新闻监督的作用没有很好的发挥。许多地方许多领导人,将舆论工具的党行原则歪曲为服从地方党政领导人的意志,只歌功颂德不揭露问题,只报喜不报忧。当然,我们并不是主张现阶段就实行舆论监督全面放开,因为我国的新闻法制还不健全,社会公众的心理亦不成熟。

6. 加强权力运行的法制化、科学化和政务公开化建设。

权力运作要法制化、规范化,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作为广西自治区政府主席,成克杰应当只能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大事,很显然,国有土地批租定价不应当在他管理的范围,这种情况应当有法律具体规定。没有这种具体规定,不仅使想搞腐败的人有了很多机会,也使想监督的人没有法律依靠。国外的职位分类制度就是解决这个问题。在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每个公务员的职责范围、管理权限都有具体的规定,即使是上级也不得擅自越权处理应由下级处理的事项。

政务公开就象黑暗的屋子打开了闪亮的灯光,它会使肮脏交易无处藏身。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在政务公开方面有很多好的经验,我国许多地方如苏州、天津的宝坻等地进行了政务公开试点,农村村务公开正在普遍展开,这说明在我国实行政务公开是有条件的,是可能的。最近,中国行政学会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已制定出了比较完善的政务公开方案。该方案提出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法律法规;承办的部门和人员;办事的结果;办事的程序和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廉政规定及追究责任办法;公开的方式是政府上网、热线电话、传媒、机关接待室放置供普通公民查阅的机关办事手册等。显然,如果真正普遍推行政务公开,批条子就没有市场,腐败的空间将大大缩小。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