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大江转自纽约时报中文网
中国为什么设立“寻衅滋事罪”
Agence France-Presse — Getty Images
位于北京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自习近平2012年上台以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新闻媒体一直反复强调“法治”这一概念,并坚持开展打击官员腐败运动,以此彰显党对在中国倡导法治的决心。但最近一些公民社会活动人士和律师被以“寻衅滋事”为名逮捕,这为强调法治的努力蒙上了一层阴影。之前这个罪名仅仅针对扰乱公共秩序,多涉及对人身财产的侵害。但2013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公布司法解释,将此罪名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网络,可以此起诉在网络上发布并广泛传播假消息或谣言的人。“寻衅滋事”在中国法律界已被称为“口袋罪”——一种适用范围极广的刑事指控。
在采访中,重庆大学法学教授陈忠林探讨了法治的意义,以及“寻衅滋事罪”指控的使用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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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Zhonglin
重庆大学法学教授陈忠林。
答: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努力推进法治对于每届中国政府都是一项基本的战略。但是,现在这届政府把它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什么现在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有很多具体原因。最直接的可能是因为,现在党内潜藏的想摆脱法律束缚的“老虎”在增多。加上老百姓痛恨那些不守法的人,政府希望推进法治来解决这些问题。
问:您认为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口袋罪吗?
答:从理论上来说,我认为对于中国的法律体系,设置“口袋罪”是有必要的。这是一个关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的问题。对于英美法系,法官裁决时有两个重要规章进行参考。首先,法官裁决案件时需要参考先前案例。其次,如果没有先前案例可供参考,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这个案件可以被设为此类案件的第一个“先例”以及标准,供以后的类似案件参考。
但对于中国采取的大陆法系,法官唯一能参考的就只有法律条文。所以当一个案件不适用于任何法律条文时,与允许创造新条款的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没有空间让你这样做。所以你需要一个“口袋罪”来解决大陆法系中“解决不了”的问题。
问:您认为这个罪名是否被滥用?
答:根据寻衅滋事罪的条款的用词,在现实中它是有可能被滥用的。举个例子,条款中用到了很多非常“情绪化”且难以掌握的词语,比如“任意”和“严重”。大多时候这需要依赖于执法者对这些词语的解释。如法律规定“起哄闹事”需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才构成犯罪,起哄到什么程度才是有害的呢?
问:您如何评价将“寻衅滋事”的适用范围拓展到网络言论的司法解释?
答:我认为这是必要的。因为像我上面说的,在大陆法系中总有一些需要“口袋罪”来处理的“解决不了”的案件。但是,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犯罪者需要知道他或她传播的信息是伪造或者不真实的。第二,传播必须破坏了社会秩序。
这里的“社会秩序”,我认为意味着必须是现实中的秩序。网络中都编码好的秩序怎么会被它破坏?更形象的讲,只有你故意传播的谣言或者捏造的信息在现实中造成了社会的骚乱或普遍的恐慌,或是对现实中个人感受受到严重的侮辱、威胁,你才应该会被定罪。
如果执法者离开了现实中的具体情况,只是根据他们在网上发的东西转发的次数来定罪,就完全可能是错误的。
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首先应该考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其规定有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把一些完全可以用治安处罚的措施,甚至不用法律制裁的手段处理的寻衅滋事行为,动不动就适用刑法,将人投入监狱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
问:中国的一些法律专家对“寻衅滋事罪”的应用提出了批评。
答:我觉得当一条法律的适用引起大众的强烈批评时,我们的政府应该会重视它,并且最终满足人民的需求。寻衅滋事只不过是公共安全罪名中的“口袋罪”。对于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是口袋罪。对于官员渎职罪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是口袋罪。
我记得当非法经营罪刚出现时,也因为其适用范围太广容易被滥用而其招致很多批评。现在适用于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已被严重限制,案件数量已经大幅下降。所以我觉得从长期角度看,适用于寻衅滋事罪的标准,也一定会被控制在一个被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范围内,这类案件的数量也会下降。
问:您认为“法治”意味着什么?
答:我觉得当我们真的实现法治时,人民的意愿和根本共识将可以被体现,且人民会掌握司法权力,比如建立一个类似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制度。更多的卷宗可以公开给大众,让更多人积极地参与司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