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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网络自由观察:蒙上眼睛就以为看不见,网信办禁转校园暴力视频

2015年07月05日 综合新闻 ⁄ 共 168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党员徐田 转自网信办管网以及博讯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对网上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作出严格要求。

国家网信办发言人表示,近期,网上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欺凌、侮辱的报道有增多趋势。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加强对网上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的管理,国家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发布此《通知》。

《通知》指出,网站采编、登载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要形成引导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权益意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坚持与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原则上应采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报道,确有必要使用其他来源稿件时,要严格进行核实。

《通知》要求,不得突出登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中,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通知》强调,涉及未成年人的网上报道中,严禁使用未经处理的涉未成年人暴力、血腥、色情、恐怖等违法视频及图片。严禁以胁迫、诱导未成年人等方式采集信息,严禁歧视未成年人或利用未成年人负面新闻进行商业牟利。

对于违反《通知》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网信办将依法采取约谈、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直至取消网站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中央新闻网站:

近期,网上涉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欺凌、侮辱的报道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呈增多趋势,个别报道展示校园暴力和未成年人犯罪细节,渲染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和人格羞辱,甚至侵犯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造成更为严重的二次伤害。

为加强对网上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要求如下:

一、网站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时,应首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基于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报道。要形成引导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权益意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坚持与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

二、网站登载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原则上应采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报道。确有必要使用其他来源稿件时,要严格进行核实,由网站总编辑签发,保留签发证明及依据。

三、网站不得在首页及新闻频道要闻位置登载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不得在博客、微博、论坛、贴吧、弹窗、导航、搜索引擎等位置推荐相关报道,不得制作专题或集纳相关报道。

四、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网上报道中,不得对涉及未成年人体罚、侮辱人格尊严行为、校园暴力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等进行渲染报道。

五、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网上报道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六、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网上报道中,严禁使用未经处理的涉未成年人暴力、血腥、色情、恐怖等违法视频及图片。

七、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网上报道中,严禁以胁迫、诱导未成年人等方式采集信息,严禁歧视未成年人或利用未成年人负面新闻进行商业牟利。

八、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网上报道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积极向上言行和事迹的宣传报道,要对未成年人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及时给予批评和引导,使未成年人通过新闻报道认清真、善、美和假、恶、丑,及时纠正自己的不良言行,营造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和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使未成年人学习有榜样,努力有方向,促进未成年人快乐健康成长。

九、网站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网上报道的管理,同时要严格管理网民自发上传、分享涉及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的内容,及时删除违法违规信息。

十、各级网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站有关未成年人报道及网上不良信息的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约谈、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直至取消网站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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