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明摘自中共新闻网
所谓“被精神病”,即未患精神病的人却被当做精神病人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的情形。最近发生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的一起为争夺致残男子监护人而妻子“被精神病”的案例,再次凸显了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严重缺陷。
“被精神病”侵害基本人权 此案之前,类似案件已发生多起,绝大多数表现为正常人被强制送进精神病治疗场所,其人身自由受限并被强制治疗。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轻则受到重大的精神伤害,重则受害致死。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被精神病”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发生家庭纠纷后,一方将不属于精神病的家庭成员强制送到精神病院,如因为财产纠纷将自己的亲属强制送进精神病院。二是某些政府机关把与其发生纠纷的人送进精神病治疗机构,利用强制治疗“精神病”惩处给其带来麻烦的人员。如湖北十堰的网友彭宝泉因拍摄群众上访照片被派出所送进精神病医院;河南漯河上访农民徐林东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关了6年;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可见,“被精神病”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挑战了法律的权威。精神卫生领域已经成为我国人权保护中不可忽视的薄弱领域。 至于“被精神病”现象的诱因,除了利益驱使外,还有各种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方面的根源。例如,精神病的强制收治标准过低、范围过广,导致老年痴呆症、焦虑症、失眠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等患者均可能被强制收治。 精神卫生立法道路坎坷 据《光明日报》2002年载:全世界现有4亿精神病患者。为了保护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精神卫生立法。1838年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诞生至今,已有100多个国家颁布了精神卫生法,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于20世纪90年代初相继修订和颁布精神卫生法。在西太平洋地区,仅有中国大陆、老挝和马绍尔群岛没有专门的精神健康法律。 中国大陆1985年起草《精神卫生法》的草案,2005年9月,经过长达20年的反复调研、修改和专项技术研究,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在第15次修改后终于尘埃落定。2009年5月21日,据《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起草人透露,最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但是,短时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草案仍有难度。 但令人欣慰的是,地方性精神卫生立法不断出现。北京、上海、杭州、武汉、宁波、无锡等地分别制定了专门的《精神卫生条例》,上海、天津、武汉、石家庄、黑龙江等地制定了有关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的地方法规。这些地方立法为全国性的《精神卫生法》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另外一些民间公益组织如“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深圳衡平机构”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也为精神卫生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制定《精神卫生法》刻不容缓 基于目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严重问题,制定一部权威的《精神卫生法》规范精神卫生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已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制定《精神卫生法》应特别关注以下两点。 首先,从立法理念上而言,保障患者权益应该是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精神卫生立法根本上就是为了实现保护弱势群体这个价值目标。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保障患者权益的原则。笔者认为,精神卫生法作为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其多数规则为技术规则的法律化,但是貌似冷冰冰的规则背后是对患者权益的细腻关怀,特别应该将保障患者的权益原则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精神卫生立法不仅需要科学态度,而且需要法治精神,应体现科学态度和法治精神的统一。 其次,从具体规则设计上而言,应该特别关注患者的收治、出院的技术规则和程序规则。《精神卫生法》涉及精神病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则,但据参与《精神卫生法》立法调研工作的专家介绍,《精神卫生法》的立法难点在于精神病患者的收治和出院规则。如我国长期存在着“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的怪异现象。 为了弥补上述缺陷,在坚持保障患者权益原则的基础上,一方面应确立精神病认定的技术规则;另一方面应完善精神病患者的收治、出院的确诊、复核、鉴定的程序规则,坚决杜绝滥用医疗处置权带来的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