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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观察:胥志义:私有制不是一种生产资料占有方式而是自然分配方式

2015年06月19日 综合新闻 ⁄ 共 167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锋转自博讯网

胥志义:私有制不是一种生产资料占有方式而是自然分配方式――漫议私有制公有制(二)

私有制不是那个人或某种理论制造出来的,而是天然的。比如一个人以种田或打猎为生计,获得的粮食或猎物归自已所有,此即为私有制。这里有两种私有,劳动的私有(失去人身自由权比如奴隶或囚徒的劳动便不为私有)和劳动成果的私有。

为求更高生产效率,获得更多生产成果,人使用生产工具,比如农具、猎枪、以至复杂的机器。这既是个人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生产进步的体现,这些生产工具(资料)是个人把本可用于消费的财富用于生产,自然也归个人所有。生产工具即为资本,现代资本可以形成机器化集约化生产,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因而也是财富生成的原因之一。所以私有制有两层含意,A,生产成果私有。B,劳动(包括技术)和资本私有。生产成果是由劳动和资本创造出来的,成果私有是建立在劳动资本私有的前提下,劳动资本私有则决定生产成果私有。两者是因果关系。

生产活动有个体活动和组织活动两种,个体活动自已进行生产自已获得生产成果当然是私有制,天然合理。但有些产品和服务,需要集体进行生产,集体进行投入,所得成果为这个集体所有同样是私有制,因为集体所有就是集体私有。生产成果要在集体当中进行分配。这种内部分配可能不公,却只是组织内部的问题,如果组织生产的成果不为这个组织所有,即为这个组织私有,而归“公共”或“社会”所有(此即公有制),显然不合理。所以,即便因集约化生产可以提高生产效率,现代工业生产多为组织化的企业生产,生产成果归这个企业私有,并在投入这一企业中的劳动资本技术之间进行分配,同样具有合理性。

私有制是这样一种体制,它首先承认劳动资本技术的天然私有,其次是这世界上只要是生产创造出来的财富(非自然生成的财富)都是有主的,是由投入劳动资本技术的具体个人(或具体组织)所有的。是不可以任意剥夺和抢劫的。也不可动用权力使其归于“公有”的。所以,私有制不是一种生产资料占有方式,而是一种分配方式。

这一分配方式有两个基本特点:一,分配的依据是,你获得的生产成果是你的投入创造出来的。不管这种投入是劳动、或资本、或技术、或简单劳动、或复杂劳动,分配的结果是你占有这些生产成果。所以不存在什么按资按劳,简单劳动复杂劳动的说法。你(或你们)生产了一万斤粮食。也得到一万斤粮食,他(或他们)只生产一千斤,便只能得一千斤。二,分配是自然的,并不由权力决定。你栽了一株桃树,树上结的桃子就是你的,没有那个人说这个桃子不是你的。这是合乎道义、约定俗成的自然规则,所以私有的分配方式是一种自然分配方式。

什么叫剥削与掠夺?正是对私有的侵犯。如果自已已经付出,成果却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此即为自已受到剥削与掠夺,由此引起人们的反抗。反对剥削与掠夺,正是出于对私有的捍卫。社会不公平,正是私有的自然分配规则受到破坏。人民之所以去革命,工人之所以去罢工,是因为他们受到剥削与掠夺。如果这种革命或反抗,不是为了捍卫自已的私有,而是去消灭私有制,或者说为了自已的私有去消灭他人的私有,革命和反抗就不但会演变为对他人的掠夺和犯罪。还会消灭你自已私有的权利。消灭他人的私有,同时也是在消灭你的私有,那革命或反抗有何意义?说消灭私有制能消灭剥削,在逻辑上说不通。所以,社会进步的体现是私有制的完善,而不是消灭私有制。

因为自已的投入(劳动资本技术)而获得生产成果,构成一种自然的社会分配秩序。私有财产不容侵犯,所依据的是这一财产是由你的劳动资本技术创造出来的。我们常说不取无义之财,无义之财就是别人投入创造出来的成果而被你占有。财富由谁的投入创造出来的,正是确定财富归谁所有的依据。没有私有,便没有什么正义不正义,也就没有了社会的基本秩序。私有是一种自然法则和自然秩序。

“私有神圣不可侵犯”,已成为了人类的一个自然而然的共识。毁灭这一共识,即毁灭了社会的基本秩序。任何对社会的改造,只能是对社会秩序的修补和完善,而不能颠覆基本的社会秩序。私有制正是这样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破坏了这一基本秩序,已经给社会带来混乱和深重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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