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法生育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欠缴社会抚养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现向违法生育户发布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如下: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5]022号
邓伟胜(身份证号:440125197109224419)
赖金玉(身份证号:440125197811274424):
本局于2014年10月28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S11167号),决定对邓伟胜、赖金玉征收社会抚养费31376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小楼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31376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8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5]023号
邓伟胜(身份证号:440125197109224419)
赖金玉(身份证号:440125197811274424):
本局于2014年10月28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S11168号),决定对邓伟胜、赖金玉征收社会抚养费80464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小楼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80464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8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5]024号
黄天胜(身份证号:440125196710014477)
黄带娣(身份证号:440125196905284426):
本局于2014年10月28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S11170号),决定对黄天胜、黄带娣征收社会抚养费40232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小楼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40232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8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5]025号
黄伟芳(身份证号:440125197006094439)
张年颂(身份证号:440125197601014464):
本局于2014年10月30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S11174号),决定对黄伟芳、张年颂征收社会抚养费63497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小楼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63497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8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5]026号
黄志军(身份证号:440183197910124417)
石秀金(身份证号:440183198204244424):
本局于2014年10月27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S11166号),决定对黄志军、石秀金征收社会抚养费87200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小楼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87200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8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5]027号
赖红飘(身份证号:440125197301224435)
朱群朵(身份证号:452528198102287221):
本局于2014年10月29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S11173号),决定对赖红飘、朱群朵征收社会抚养费40232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小楼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40232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8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5]028号
赖前奔(身份证号:440125197403024434)
熊伙新(身份证号:440125197609064028):
本局于2014年11月3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S11177号),决定对赖前奔、熊伙新征收社会抚养费40232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小楼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40232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8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5]029号
罗 明(身份证号:440125197908164432)
张立青(身份证号:440125197808124425):
本局于2015年2月9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5]S11012号),决定对罗明、张立青征收社会抚养费84984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小楼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84984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8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公告
增社抚费决字[2015]002号
朱秀堤(身份证号:440125197910135825)
张敏利(身份证号:440125197805214433):
被征收人朱秀堤、张敏利于2014年8月17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超生)生育一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增计生征决字[2015]第S02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朱秀堤、张敏利征收社会抚养费244270元。当事人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增江街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8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公告
增社抚费决字[2015]003号
罗艳萍(身份证号:440183198207195840):
被征收人罗艳萍于2014年7月31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超生)生育一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增计生征决字[2015]第S02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罗艳萍征收社会抚养费164980元。当事人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增江街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8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公告
增社抚费决字[2015]004号
邓伟思(身份证号:440183198101185839)
林雪焕(身份证号:440183198107125845):
被征收人邓伟思、林雪焕于2014年12月28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超生)生育一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增计生征决字[2015]第S02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邓伟思、林雪焕征收社会抚养费329960元。当事人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增江街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