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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计生观察:老家罚了深圳还要罚,因超生儿不能入户男子起诉公安局

2015年03月14日 综合新闻 ⁄ 共 224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以下内容由中国民主党计生观察员高聪2015年3月14日转自“人口与未来“论坛

 

老家罚了深圳还要罚,因超生儿不能入户男子起诉公安局

2015-03-14 11:28 澎湃新闻记者 赵孟

 眼看就到读书的年纪,5岁的胡明(化名)依然是“黑户”。

       虽然其父胡晓伟在老家河南伊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并提供了“计生证明”,但到深圳办理入户时不被认可。无奈之下,胡晓伟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深圳市公安局告上法庭。2014年12月1日,一审胡晓伟败诉。2015年3月12日,该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无额外的附加条件限制。多地亦出台文件,禁止将入户与计生捆绑执法,但深圳市公安局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表示,入户深圳仍需要提交由深圳本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先到计生部门登记备案。

       这意味着,已经在老家缴纳过社会抚养费的胡晓伟,还将为这个“超生”的儿子第二次缴纳“罚款”。“本来入户不应该和计生捆绑,说要缴纳罚款开证明我也认了,但还要交第二次我接受不了。”胡晓伟说,他将依法为争取儿子的权利抗争到底。

社会抚养费未在深圳缴纳入户遭拒

       胡晓伟与妻子分别于2003年、2006年将户口从老家河南伊川迁入深圳。2002年,胡晓伟的第一个孩子出生,2010年9月, 35岁的妻子诞下了第二个孩子胡明。按照有关规定,次子属 “超生”。

       胡晓伟告诉澎湃新闻,妻子回到老家后遭人举报,当地计生部门开具了罚单。

一份由河南伊川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显示,2010年12月13日,计生部门向胡晓伟夫妻征收了24462元的社会抚养费。另一份该部门于2011年11月28日做出的“证明”显示,胡晓伟夫妇违法生育二孩,已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此案已正式办结”。

       但当胡晓伟到其居住地深圳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为次子办理入户登记时,其他手续都齐全,却被告知老家河南伊川提供的计生证明无效,而需要提供由深圳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

卫计委:回老家是为规避“高罚款”

       胡晓伟认为他不需要再次缴纳社会抚养费。其依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这一条款同时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此,胡晓伟认为,伊川县人口计生委出具的计生证明应该具有相关效力,不需要再重新缴纳“罚款”再开具证明。

       但深圳福田区卫计委政策法规科一位负责人认为,胡晓伟的做法是为了规避高罚款的风险。她说,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规避的太没水平了”。她称,《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这类规避行为有明确规定。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提及,“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故意规避是一种主观推断,我当时并没有想这么多,被举报后按照当时的标准已经缴纳了。”胡晓伟说,即使认定两地标准不一,责任也应在河南伊川计生部门,“因为当初是他们罚款的”。

多地禁止入户捆绑计生,深圳照旧

       一直以来,将计划生育政策与户籍登记捆绑执法,以上户口为筹码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案例并不少见。2014年,在舆论压力之下,山东、江西等地陆续出台政策,新生儿仅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这被视为一种积极信号。但仍有许多地方将户籍登记与计生证明捆绑执法。

       3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入户深圳所提供的资料中,确实包括由深圳当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生证明。而深圳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在关于胡晓伟次子入户一事的情况说明中提及,“应提供拟入户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罚款单”。

       这位工作人员说,2013年12月23日政策有所调整,入户不需提供书面的计生证明,但需要先到当地街道办的计生单位做登记,以证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公安机关根据计生部门反馈的信息,筛查是否符合入户条件。

       澎湃新闻记者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无这样规定,这位工作人员称,“这是市政府的政策,我们只能执行”。

       依法维权并不顺利。2014年12月1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未能提供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出生入户登记事项,故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胡晓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3月12日,该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胡晓伟说,当天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法庭宣布择期宣判,无论结果如何,他都将继续为孩子争取入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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