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峻、张华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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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一批退居二线或全退干部被查处,彰显了中央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干部临退休前“狠捞一把”,有的干部“退而不休”,利用“二线权力”大肆敛财,有的干部搞“腐败期权”,退休后套现。因此,需要对干部终生追责,并注重对干部平时的监督管理。
——编者
警惕“二线权力”,腐败风险尚在
有的利用“余威”敛财,有的将在职时“投资”套现
不少被查处的腐败案件表明,有的干部手握实权,加之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易导致以权谋私贪腐行为的发生。然而另有一种现象同样值得注意,一些干部退居二线后,在“有职轻权”甚至“有职无权”的情况下,利用“余威”大肆疯狂敛财。
2013年11月,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学仁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检方指控,1995年至2011年间,田学仁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在承揽业务、干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翻看田学仁的履历,可以发现,其早在2008年就卸任吉林省常务副省长职务,担任“二线职务”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其腐败行为却在退休后持续长达3年时间。
2014年6月,东莞市政法委原副书记高少鹏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07年,高少鹏由东莞市政法委副书记改任调研员,一年后退休。然而,令人惊讶的是,他大量的腐败行为就发生在其退居二线之后。高少鹏利用职权为东莞当地废品收购商“抢地盘”,帮助该商人的亲戚逃避刑事处罚,并在一些干部的职务晋升上“打招呼”。2007年4月至2012年6月,高少鹏共受贿225万元。
同样,今年2月6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的广东省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被控受贿942万元人民币、65万元港币,其中近900万元是在退居二线后不到一年时间内收受的。
透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有干部在退居二线后,对人事、财务仍然指手画脚。与此同时,对于退居二线的干部,客观上监管会有一定放松,易导致干部思想懈怠,腐败风险加剧。
“有些干部在退居二线后,胆子更大,且余威尚在,社会上有些人也热衷于利用干部这种‘退而不休’的权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淑真说,“还有的干部搞‘腐败期权’,在职时的以权谋私行为,并不立刻生效,而是等退居二线或全退之后再兑现。”
周淑真表示,需要加大对退居二线干部的权力监管和反腐败力度,将“退而不休”的权力关进笼子里。同时,也要让干部明白无论是否退休,只要曾经违纪违法,就会被终生追责。
不在位绝非反腐“终止点”
退休不意味“平稳着陆”,干部要对自己行为终生负责
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四川省原副省长郭永祥、江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这几名被查处的省部级官员都是退二线或退休后被查处的。
这一切表明,全面从严治党将时间维度大大拉长,对于干部个人而言,对其廉政责任的追究将是终身的,不是反腐败的“截点”。
“一定程度上,对于已退下来的干部腐败行为的查处,是反腐的必然结果。”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当下的反腐败重点查处的是现职干部,尤其是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的。但是,查处腐败存在‘拔出萝卜带出泥’的情况,会牵扯到一些退下来的干部,查处也是应当的。”
辛鸣认为,对退下来干部的查处也会推动对现职干部腐败问题的发现。有些腐败问题是有时间积累的,有些干部拉帮结派、搞小圈子,腐败干部之间会有勾连,所以,查处退下来干部也可能发现一些现职干部的线索。
值得注意的是,查处的退下来的干部有一些人已退休多年,如山西省交通厅原厅长王晓林被查处时已经退休6年多,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在退休8年后被立案调查,而2014年4月被通报查处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原副局长谭丽群已退休11年。此外,有些已是古稀之年,周永康、徐才厚以及上海宝山区原区委书记姜燮富被查时均已过了70岁。
对此,周淑真认为:“只要触犯党纪国法,无论在职与否,无论退休多久,无论是否高龄,都要被追责。要让干部明白,不管临退还是全退,退休不是干部的安全期。”
专家表示,对已退休腐败干部的查处,具有强烈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同时增强群众的反腐信心。
抓早抓小,治病救人
干部在退休后要加强监管,强化权力监督和行为规范
“如果组织上早提醒或早处理我两年,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不至于这么大,自己犯的错误也不至于这么严重。”这是倪发科被查处后的忏悔。实际上,组织并非没有早提醒,而是时时刻刻在提醒,是有些人对提醒始终置若罔闻。但是,没有“早处理”,确也暴露出对干部监督管理还有疏漏。
剖析退下来干部被查处的案件,可以发现其落马不外乎三种原因:一种是在职时早就存在违纪违法行为,退休后“东窗事发”;一种是临退休时思想观念滑坡,晚节不保,如“59岁现象”;还有一种是退二线或退休后利用“余威”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多次强调,对于腐败预防和惩治两手都要抓,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抓早抓小,治病救人,需要功在平时。“以往确实有退休后就等于拿到‘免罪令牌’的客观事实,导致有些干部在退休前放松了。”辛鸣说,“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一批退休干部表明,只要在职一天,干部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党委和纪委需要各自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将对干部的监督管理贯彻始终,时刻警醒干部不要越线。”
对于干部退休后的行为,辛鸣认为,干部退居二线或全退后从事商业活动,难免会利用以前手中权力的延续影响力,会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经济,因此必须严加规范。
其实,公务员法早就对干部退休行为作出规定。此外,2013年,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干部只要一朝手握权力,就要一生敬畏权力。无论在职与否,都要筑牢心理防线。”周淑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