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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观察:妇女与土地、财产和住房

2015年01月04日 综合新闻 ⁄ 共 135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周轩屹转自联合国网

土地、住房和财产权利对妇女平等与福祉至关重要。妇女使用、获得和控制土地、住房与财产的权利是妇女生活条件的一个决定性因素,特别是在农村经济中,这对妇女及其子女的日常生存、经济安全与人身安全十分必要。尽管这些权利对妇女和以妇女为首的家庭具有重要意义,但妇女依然不成比例地缺少土地保有权。

这往往是因为财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父亲、丈夫和兄弟。在离婚案件中,男方往往保留财产或土地权,而女方则无家可归,或不得不与其姻亲分享财产,无法掌控财产或享有财产权。关于财产、土地和住房的歧视性立法,以及对这些资源缺少控制都意味着妇女被排除在社区决策过程之外,这一过程由男性领导,他们通常是土地所有人。在农村社区,土地所有权决定了社会地位和对家庭资源与收入的控制方法。在此方面,妇女的弱势经济地位在获得资源方面形成了对男性的结构性依赖,这反过来又能让妇女遭受不安全和暴力。

文化和宗教做法以及习惯做法也会对妇女关于土地、财产和住房的权利造成影响。这些做法往往与成文法同时存在。这包括在财产、土地和住房领域对妇女的歧视,有时也会高于国家法律。此外,对成文法的解读受到习惯法或对妇女权利造成损害的做法影响。妇女往往无法参与有关土地、财产和住房的决策,即便这些问题会对她们产生直接而严重的影响。官方机构内的性别偏见也会导致妇女被排除在住房和土地政策与方案的决策之外。

受到多重形式歧视的妇女——如老年妇女、残疾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或属于少数社区或土著群体的妇女——在获得土地和财产方面面对着额外的障碍。例如,某些地方的寡妇(通常是老年妇女)会被指通过传染艾滋病/艾滋病毒而杀死丈夫,姻亲会以这个理由将其逐出家门。妇女随后就失去了生产资源,而在她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背景下,这种资源尤为重要。

《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1)和(2)规定了每个人不论性别拥有财产的权利,第25条规定了享有包括住房在内的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以及在丧失谋生能力时获得保障的权利,第16条则申明,每个人应该拥有平等的婚姻权,包括婚姻期间和解除婚姻期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容广泛的第26条非歧视条款也将歧视妇女的立法或政策列为非法,包括在财产、住房和土地权利领域。《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保障了适足住房权。此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具体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合适的措施,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障其包括适足住房在内的适足生活水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4.2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1条要求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确保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具有相同的权利。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纳入了各国的承诺,即“进行立法和行政改革,给予女性与男性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包括获得对土地与其他形式财产、信贷、遗产、自然资源与适用新科技的所有权和控制”。联合国1996年伊斯坦布尔人居二城市会议及其《伊斯坦布尔宣言和生境议程》提供了关于人权的行动计划,包括妇女的人类住区发展权。它使政府承诺保障所有人的土地保有权并使其平等获得土地,包括妇女和贫困人口。

 

中国民主党中国女权问题观察员  周轩屹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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