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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权观察:贩运人口

2015年01月04日 综合新闻 ⁄ 共 66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周轩屹转自联合国网

根据《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巴勒莫议定书》,“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剥夺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歧视是让某些人更容易比其他人受到贩运的关键因素。歧视的影响造成了越来越少、越来越艰难的生活选择。缺少真实的选择反过来可能导致妇女和女童比男性更容易遭到贩卖,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以及来自某些国家和族裔的人。比如,少数群体妇女和女童、贫困的妇女和女童或生活在冲突与冲突后背景下的妇女和女童可能面对着更大的贩运风险。

在国际法之下,许多与贩运有关的做法都遭到禁止。例如,许多欠下剥削者债务的被贩运者会发现自己陷入债役,即债务成为了一种控制和剥削自己的方式。这种做法受到人权法的禁止,往往与贩运有关的强迫劳动、奴隶制、奴役、儿童性剥削、强迫婚姻、奴役形式的婚姻、童婚、强迫卖淫和对卖淫的剥削也同样被人权法禁止。

人权高专办提倡用基于人权的方针解决贩运人口问题。基于人权的方针将受害者置于所有有效而可靠的行动的中心。它将关注点扩大到根本原因,例如歧视模式,不公正的权力分配,源自公共部门的剥削和默许、并成为贩运基础的物资和服务需求,拒绝受害者享有正义。

中国民主党中国女权问题观察员  周轩屹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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