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娜2014年11月6日转至大纪 元 更新: 2005-08-18 7:28 AM 標籤: tags:投書
【大紀元8月18日訊】以下控告材料,無人受理,請正義的記者和媒體幫我們說話阿!
控告材料
控告人:班如軍,男,37歲,漢族,臨沂市臨沭縣大興鎮大坡西村人,農民,住大坡西村。
被控告人:臨沂市臨沭縣大興鎮計生委工作人員
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並導致人身傷亡,要求政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基本事實
我叫班如軍,我的妹妹叫班如娟,今年34歲。6年前,我妹妹與山東省臨沭縣大興鎮前官街村民劉立國結婚,婚後育有一子。我妹妹3年前做過甲狀腺手術,已經痊愈。但有些氣喘,所以醫生告誡不要讓她受驚嚇和刺激。其他方面並無不適。我妹妹也從來沒有過任何違法行為,更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
2005年5月17日早5點鐘,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員通過砸門,敲擊我妹妹的住房,翻牆和踹門闖入我妹妹的住宅。闖入後這些人宣稱他們是(臨沂市臨沭縣大興)鎮計劃生育的執法人員。他們在沒有提供任何證件的情況下欲將我妹妹帶走。我妹妹全家都嚇壞了,我妹妹的孩子才5歲,當時被嚇得號啕大哭,我妹妹也被嚇得面目蒼白。我妹夫在稍鎮靜之後告訴他們:“你們不能抓走我妻子,因為她有病。”同時我妹夫開始阻攔他們,他們便對我妹夫惡語相加並動手動腳。後來他們還是強行將把我妹妹抓走了。
他們將我妹妹抓走後,將她關在鎮計生辦。當時我妹夫看到與我妹妹同時關在一起的還有好幾個人。我妹夫擔心我妹妹的身體,就到他們那裡去求情。他們對我妹夫連踹帶扯並威脅恐嚇。我妹夫沒有辦法,從早上6點鐘一直在他們處呆到深夜23點。在我妹夫的苦苦哀求下,他們才將我妹妹放出,並命令我們明天8點再來這裡“關著”。在回去的路上,我妹妹面色蒼白,渾身無力,連走路都很困難,在我妹夫的攙扶下回到家中。因為當時天太晚了,我妹夫說明天到醫院給我妹妹看病。
第二天(5月18日),我妹妹和妹夫便到村衛生室看病,因病情比較嚴重,就留在衛生室打吊瓶治療。剛剛打完2個吊瓶,他們又來人將我妹妹抓走。我妹妹又被他們關了起來,直到晚上19點。我妹夫再次哀求他們說:“我們要幼兒園接孩子,你們讓我們回家吧。”他們讓我妹夫交2000元才放人。當時湊了300元錢交給他們後,他們才放了我妹妹。這時,我妹夫發現我妹妹面色更加蒼白,毫無血色。
從那天起,我妹妹身體一直極度虛弱,一直在治療過程中。
據我妹妹講,在她被關押期間臨沂市臨沭縣大興鎮計生委工作人員對她及關押在一起的其他人員進行訓斥、恐嚇,並用粗俗的語言進行侮辱。
5月26日下午5點,我無辜的妹妹含恨去世。
被控告人臨沂市臨沭縣大興鎮計生委工作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試行)》第三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並因此造成重大人身傷害,要求政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事件發生後,我、我的父母、妹夫及其家人以及我的親友多次到鎮和縣政府要求給與公正的調查和處理,他們以各種理由給予不公正的處理,並認為他們的所作所為合理合法。
我懇求我們的執法部門、政府、人大等權利機關能夠給我們全家一個公道的說法,以告慰我無辜死去的妹妹。但目前縣、鎮政府無人過問。
此致
控告人:班如軍
20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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