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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洗脑观察—我国教育腐败的现状和趋势研究

2014年09月10日 综合新闻 ⁄ 共 169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李星转自 光明理论

一、前言

近年来,教育腐败问题因为教育领域腐败现象的频频曝光而受到极大关注,教育乱收费屡禁不止,招生考试黑幕频发,倒卖文凭大获其利,基建工程“暗箱”重重,设备采购惊天“回扣”,职位评定权钱交易,人事安排任人唯亲,著作发表弄虚作假,成果鉴定流于形式,等等。教育腐败有着极大的负外部性,它是一种损害社会精神和思想基础的本质性腐败,任其蔓延可能毁灭一个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明天。[1]科学分析教育腐败的现状、特征和发展趋势是一项急迫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我国教育腐败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文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教育腐败的概念进行理论辨析和界定;二是按照教育腐败发生的领域划分教育腐败类型,进而概述教育腐败的严重程度;三是从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角度运用成本收益模型分析教育腐败的成因;四是对国际教育腐败问题的研究。以上四个方面的研究多为陈述式的定性研究,缺少实证数据支撑,更未见基于大量已查处教育腐败案件归纳分析我国教育腐败特征和趋势的文献。

经过收集整理《检察日报》从2000至2012年公开报道的教育腐败案件,笔者建立了一个教育腐败案例库,共185个案例。通过对这185个案例相关要素的统计分析,本文试图勾勒出我国目前教育腐败的现状和趋势,同时为教育腐败研究和实务提供基础数据信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文对教育腐败案例的统计分析主要提出了以下问题:教育腐败总体有多复杂和严重?涉案人群主要是什么人?哪些是教育腐败的高发领域?潜伏期多长?这些案件是如何被查处的?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中小幼学校的教育腐败有什么异同?

联合国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IIEP)把教育腐败具体界定为“系统地使用公共职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对教育升学机会、教育质量和教育平等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2]为了避免教育腐败外延的泛化,在本文中,教育腐败是指在教育领域中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违反制度规则谋取私利的行为。教育腐败的主体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中的公职人员,教育腐败的途径是滥用公共权力。教育腐败的实质是以权谋私,这里的私利涉及金钱、商品、服务等物质利益、职务晋升等地位利益以及享受教育机会、获取教育资源等特权利益。“私利”是相对于公共利益而言的,不仅指个别腐败分子所获得利益,也包括群体利益,为了获取群体利益有可能出现“集体腐败”。

二、资料来源和研究方法

笔者收集整理了《检察日报》从2000至2012年公开报道的教育腐败案件,形成了一个教育腐败案例库,共185个。为脉络清晰地说明我国教育腐败的现状和特征,案例库选择了每年报导案件数、涉案单位类型、涉案领域、涉案人员的行政级别、涉案人员的职位、案件潜伏期、涉案人数、涉案金额、案件处理结果及腐败被发现的方式共十项变量。大部分《检察日报》的有关报道无法提供以上所有变量的信息,作者通过网络或其他报纸查找每一被报道案件的详细信息,尽可能完善每一案件的所有变量信息。

教育系统是国家社会与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1)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即各级政府中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2)各类教育机构,主要是各级各类学校。[3]据此,本文将教育腐败涉案单位类型划分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小幼(中学、小学和幼儿园)三类。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科研机构、独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在本文中,涉案人数在2人及以上且非直接家属关系,即被归为集体腐败。

本文采用了过勇在实证研究中国转轨期腐败问题时提出的“案件统计分析方法”。这一方法是从案件统计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后者仅仅分析每年发现和惩处的腐败案件数量, 案件统计分析方法对每一个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4]

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本文写作基于《检察日报》报道案例的统计分析,以及由此得出的推论。由于只根据一家报纸之言,推而广之,难免有所偏差。二是《检察日报》对教育腐败案例的报道有繁有简,大部分案件报道不能提供十项变量的完整信息,即使作者已尽量查找,依然有少量案例的部分变量信息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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