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党员陈学永转自搜狐焦点
暴力拆迁又一案:谁拆了我的40间厂房?
2014年7月17日深夜,郯城县李庄镇沙墩村村民张洪军承包的原郯城县柳编厂沙墩分厂40间厂房,被一伙手持凶器的来路不明者强行拆除。事情发生后,张洪军呼天不应,叫地不灵。“到底是谁拆了我的房子?”至今仍是“雾里看花”。
夜半惊魂
站在记者眼前的张洪军一脸无助,连续二十几天不间断地上访,遭遇各方“打太极”般的推诿扯皮,让这位年近六旬的山东汉子陷入绝望。“40间厂房,多年的心血,就这么没了!”张洪军做梦也梦不到,“强拆”二字如今落在了自己头上。
事情发生在2014年7月17日深夜。据张洪军讲述,当时,他和亲戚李永驰正在办公室熟睡,突然,几名男子手持钢管等器械冲进屋里,用强光灯晃他们眼睛,并喝令他们交出手机。张洪军还没醒过闷儿来,已经被这几个壮实的小青年摁在了墙上,脖子被钢管紧紧卡着,肚子被钢管死死顶着,动弹不得。“当时我质问这伙人是哪里的,来干什么?他们说是来拆房子的,有什么事天亮之后找李庄镇党委去。”
没过多久,挖掘机的轰鸣声、房屋的倒塌声、屋外人员的嘈杂声一齐涌入张洪军的耳朵……混乱大约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张李二人被人架出办公室。张洪军这时才发现,倾注了自己多年心血的厂区,已经沦为遍地碎砖。一台大型挖掘机从正南门驶出,现场人员陆续撤离。随着厂区逐渐恢复平静,张洪军和李永驰重获人身自由,但两人在“袭击”中都受了伤。张洪军对记者说,当天在强拆现场,他看到李庄镇金岭社区党总支书记李月珍在现场指挥。
8月5日,《法制文萃报》记者来到案发现场,残垣断壁,遍地瓦砾,挖掘机碾压过的痕迹清晰可见……张洪军告诉记者,厂区的东侧是他翻新的20间厂房,西北角是新盖的10间厂房,西南角是10间办公室,每间房屋约40平方米。“2007年,我们租来这片地的时候,还是一片荒芜,我们自己一车一车地填沙,又翻整了地面,翻新了厂房,并在以后的日子里新盖了厂房……几经周折,才一点一点地建成这个样子,就这么一夜之间被推倒了。”张洪军的妻子边说边抹眼泪。
强拆发生后半个多月里,张洪军和家人跑李庄、奔郯城,辗转在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反复诉求,但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张洪军怎么也想不通,“那么多人半夜三更闯进厂子,推掉了我的厂房,还拿铁棍打人,怎么到头来成了找不着肇事者的‘无头案’?”
40间厂房,占地1000多平方米,事先没有任何征兆,就这么莫名其妙地被夷为了平地。更让张洪军窝火的是,事发后他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郯城县公安局沙墩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对现场进行勘查。但张洪军告诉记者,“派出所受理了案件,但是一直没有立案,具体原因他们也不告诉我。”
前因后果
记者调查发现,被强拆的这片厂区,位于郯城县沙墩镇中心街,属于原郯城县柳编厂沙墩分厂。张洪军于2007年7月10日和原郯城县柳编厂(现已破产)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40年(2007年7月1日—2014年7月1日)。在合同见证方处盖章的是“郯城县轻工业公司”(现郯城县行业管理办公室,简称行业办)。
张洪军告诉记者,由于柳编厂老厂区多年闲置无人管理,当时已是一片“废墟”。承租后,他先后投资100余万元,多次对厂区、厂房进行扩建、整修。2011年10月,张洪军与一家劳保用品厂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焕然一新的厂房租赁给劳保用品厂,租期3年。
2013年初,按照李庄镇党委、政府的规划,柳编厂所在区域的土地被征用于社区建设。相关政府部门曾找张洪军商谈。因为只是承租使用,所以当时张洪军仅提出了维修、维护厂房费用以及剩余经营效益的赔偿要求。后来,李庄镇工作人员向张洪军出示了“厂区地上附属物补偿金额测算报告”,测算价格为88万余元。对于这个补偿数额,张洪军感觉距离自己的投入差距甚远,便没有同意。工作人员告诉张洪军,他可以找人自行测算。后来,张洪军对自己的投入等进行了测算,并将结果递交给了李庄镇党委、政府。不料,事情自此被搁置。
2014年6月,李庄镇党委、政府突然绕开张洪军,直接与租用张洪军厂房的劳保用品厂负责人王先生达成搬迁协议,王先生拿到35万元搬迁费后,很快拆除了自己的设备,腾出租用的厂房。张洪军当时还纳闷,与王先生的合同还有3个月才到期,对方怎么会提前拆除并搬离呢?难道是厂房要拆?这个变数让张洪军始料未及,他隐约感到事态不妙,于是叫上亲戚李永驰一起去看守厂房。直到7月17日凌晨,强拆从天而降。
各方态度
在李庄,记者多方联系,始终没能见到李庄镇党委书记杨从军,李庄镇党委宣传委员郭庆向记者介绍了情况。她表示,根据市县统一规划,李庄镇党委负责开发社区建设;原郯城县柳编厂未经郯城县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私自将厂区转包给张洪军,属于违法行为,合同无效;柳编厂资产属于郯城县行业办所有,所以此事一直由行业办负责处理。最新的进展是,行业办副主任李志刚已协调处理此事,该赔偿的已经赔偿完毕。
记者接着电话采访了郯城县行业办副主任李志刚,得到的答复和李庄镇党委给出的说法却大相径庭。李志刚表示,行业办作为区域企业主管单位,只是负责监督管理下面企业的经营,并没有参与拆迁,具体的拆迁工作还是李庄镇党委政府在负责。对于党委那边提及的“已经进行了赔偿”,李志刚明确表示“没有”。
就张洪军“派出所不立案”的说法,记者前往郯城县公安局沙墩派出所求证。派出所吴所长态度鲜明:不接受采访,除非上级同意。随后,记者来到郯城县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将协调沙墩派出所配合采访工作。但截至记者发稿,吴所长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此外,对于张洪军所称“金岭社区党总支书记李月珍在现场指挥强拆”,无论是李庄镇党委,还是李月珍本人,都予以否认。
采访至此,记者感觉一只无形的手在操纵着整件事的走向,到底谁要将真相搅浑?对郯城县李庄镇这起“暴力强拆”事件,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律师点评
针对本案,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石慧杰律师表示,国家对拆迁的法律和规定已经非常详尽,遗憾的是,郯城又发生了一起暴力强拆且“无人认领”事件。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无论任何人动用非法暴力手段拆迁,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基层招商引资、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拆迁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实践表明,只有在完善法规、规范拆迁行为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才能有效避免“暴力拆迁”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