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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观察:都是收费惹的祸

2014年04月24日 综合新闻 ⁄ 共 205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林帮转自中国妇权

作者:  杨支柱                2014年1月17日

高承霞是1997年6月在贵州出生的,据她生母李士秀说她的生父在她还没出生时就死了。高承霞不到1岁,李士秀从贵州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打工,经人介绍嫁给了高建云的弟弟,然而高承霞3岁多时,李士秀又病死了。由于高建云夫妻只有一个儿子,李士秀死后高建云夫妻就把高承霞接到自己家里当女儿养着。从2005年开始,高建云夫妇就不断跑计生委、民政局和公安派出所想给高承霞办户口,跑了9年,这三家没有一个松口。高承霞靠村里开证明读了小学和初中,成绩一直很好,但是无缘参加中考,辍学后呆在家里哪儿都不敢去。(《济南夫妇收养女孩9年没户口,17岁少女辍学在家》,2014年1月16日济南时报)

高承霞3年前是不满14岁的,民政局的人说高建云“已有一个儿子了,不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要求”我怀疑是在打马虎眼。如果高建云夫妻在高承霞14岁以前把高承霞送到福利院,再去作为孤儿领养回来,按照中国的惯例是要给福利院交一大笔钱的,而福利院是民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高承霞或者是父母双亡的孤儿,或者是父弃母亡的半个弃婴、半个孤儿(假定其生母说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收养孤儿、弃婴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的限制。问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送养人除了孤儿的监护人或生父母外只有福利院,民政部还把涉外有偿送养合“法”(民政部自己制定的“办法”)化,导致中国人很难收养到孩子,这就给了福利院以合法敲诈权。虽然民政部门从未规定国内收养中福利院可以收取赞助费,但事实上中国的收养人却必须在出价上跟发达国家的收养人竞争,以至于许多想收养孩子的人宁可冒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从人贩子手中购买。

不过也不能全怪民政局。实际上高建云的弟弟曾经有2年多时间是高承霞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在法律上已经跟李士秀一样成为高承霞的监护人。他为什么不以继父的身份给高承霞上户口?至少在法律上这并不妨碍他作为孤儿的监护人把高承霞送养给高建云夫妇?这显然跟计划生育对孩子数量的限制有关。为了防止人们通过收养或再婚规避计划生育限制,同时也为了多收“社会抚养费”,各地计生委几乎都违反算术规则将被收养的孩子既算作送养家庭的孩子又算做收养家庭的孩子、将继子女既算作生父母的孩子又算作继父母的孩子。由于高建云弟弟后来又找了媳妇,女方带来了2个孩子,再加上高承霞(对于高建云的弟弟来说显然不是收养孤儿而是由于婚姻关系,甚至可能被认定为他自己非婚生)就3个孩子了,这会导致最后上户口的那个孩子需要缴纳一笔巨额“社会抚养费”—除非3个孩子都是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等手续后组合到同一个家庭中的。而事实上,高建云的弟弟连一个亲生子女都没有。

再往前回溯,李士秀生前为什么没有跟高建云的弟弟一起申请给高承霞上户口?第一,需要为非婚生的高承霞缴纳一笔“社会抚养费”。第二,如果她跟高建云的弟弟再生孩子未达到二胎间隔期,也需要缴纳一笔“社会抚养费”。所以从经济上考虑显然是先给第二个孩子先办“生育服务证”、上户口比较合算。尽管非婚生育第一孩和未满生育间隔生育第二孩从长时段看并不增加每对夫妻所生孩子的总量,补偿“多生”孩子增加的社会公共支出从何谈起?但是依照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却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据我所知,即使是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孩子,也有第二孩先当第一孩上户口,而把大孩子的户口拖到上小学的;这样可以起到回避生育间隔、暂时舒缓家庭经济困难和避免计生人员上门做工作等多种作用。

追溯到最后,李士秀为什么没有在贵州给高承霞上户口后迁到山东?高承霞并不是被父母双方抛弃的弃婴,正常情况下她无需通过收养来解决户口问题。一定是非婚生,因为在婚生的情形下,如果是第一孩上户口很容易,如果对于生父是第二孩、第三孩生父也很难逃掉“社会抚养费”,父亲为什么不要女儿?这就回到了我曾经评论过的“爸爸去哪儿了”的问题(《爸爸去哪儿了?》,南方都市报2014年1月10日)。公安上户口前让计生委出手续是全国普遍的做法,而计生委一定会追问“爸爸去哪儿了”,因为不同的爸爸意味着不同的孩次,这会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上的巨大差异。只要计划生育仍然捆绑孩子户口,上户口就必须给孩子找一个实实在在的爸爸,说死了或失踪了计生委是决不相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户口登记规定为一种公民义务。《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必须申报出生登记,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必须申报迁入登记,第二十条更规定“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登记违法,交不起“社会抚养费”又不给登记,政府应该这样强迫“公民”违法吗?

当然,要钱跟要命比,相对还是不那么坏了。不过要命也并没有绝迹,只是过去要命为主、要钱为辅助,现在改为要钱为主、要命为辅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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